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2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公務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2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56號及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58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分別有各該判決書及指揮執行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
┌─────────┬────────┬────────┐│罪名│賭博│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1年6月間至│92年3、4月間│││92.5.28││├─────────┼────────┼────────┤│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屏東地檢91年度偵│高雄地檢94年度偵│││字第6326號│字第8080號│├────┬────┼────────┼────────┤││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2年度易字第56號│94年度簡字第2581│││││號││├────┼────────┼────────┤││判決日期│93.9.30│94.5.31│├────┼────┼────────┼────────┤││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2年度易字56號│94年度簡字第258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3.11.08│94.7.25││││││├────┴────┼────────┼────────┤│備註│高雄地檢93年執│高雄地檢94年執字│││助字第1557號│第90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