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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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8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金德 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胡德福 、 胡德嘉 、 胡正雄 、 胡秀枝 、 蕭胡秀玉 、 胡吳敬 、 胡文忠 、 吳丁詳 、 胡峰雄 、 許富勝 、 林慧美 、 胡麗真 、 胡銘賜 、 趙胡秀桂 、陳胡金貴、 胡金足 、 胡金治 、 胡淑惠 、 李文雄 、 李佳倩 、 李清秀 、李佳澤、 李佳真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