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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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8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金德 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胡德福胡德嘉胡正雄胡秀枝蕭胡秀玉胡吳敬胡文忠吳丁詳胡峰雄許富勝林慧美胡麗真胡銘賜趙胡秀桂 、陳胡金貴、 胡金足胡金治胡淑惠李文雄李佳倩李清秀 、李佳澤、 李佳真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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