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勝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勝龍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曾於民國一○三年間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本院以一○三年度易字第九二五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四千元確定,不知引以為誡,猶任意侵占他人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增加被害人尋回失物之困難性,所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