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 金上更 (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 凌仕淮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 律師
蔡步青 律師 吳峻亦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陳威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九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賴淑芬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