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方士瑋
(即原告)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洪一申張楷明 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現於監獄執行中,不
利於言詞辯論之進行,爰請求以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等語

二、按當事人之一造在監或在押,如以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有違法院組織法言詞辯論應於法院內公開法庭為之之原則之
規定,應不得為之。至於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367條之3
,係指於訊問證人或訊問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證據方法時
始得以視訊方式為之,與此情形不同。是以視訊方式行言詞
辯論而終結案件,於法無據,聲請人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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