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世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德庚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
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
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