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國志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賴國志、 賴義凱 、 賴彥彰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