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國志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賴國志、 賴義凱賴彥彰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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