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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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73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葉俊良
陳柏諺
被 告 曾坤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
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