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許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瓊姿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8,32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裁判費核定,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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