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948號聲請人 賴明俐弘際纖維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準用之,同法第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弘際纖維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此向本院聲報等語。經查,弘際纖維實業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區○○○路○○號3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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