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16號聲請人 保誠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4年度除字第34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慶豐銀行忠孝分行│94年3月10日│174,957元│CF0000000││││限公司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