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一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一號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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