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選上更(二)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選上更(二)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 律師
張志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
張志隆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5號,中華民國92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選偵字第20、27、
35、36、40號、91年度選偵字第4號,及由台灣 花蓮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3377號移送併案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參年。
庚○○、己○○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戊○○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
一、丁○○係第4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自民國(下同)89年4月間起,正式擔任「財團法人台灣 安居 文教基金會(下稱安居基金會)」董事長乙職(該會於88年11月5日召開第1屆第6次董監事會議通過由丁○○擔任董事長乙職;基金會現址設:台北市○○路○○號6樓之4);庚○○係立法委員丁○○國會辦公室主任,綜理國會辦公室之行政業務,且受丁○○指示、授權處理各項事務;己○○、戊○○、 陳獻章陳肇國 (以上2人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前者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禠奪公權1年,後者亦處同上之刑,但諭知緩刑2年,均確定在案)分別擔任立法委員丁○○國會辨公室助理暨隨身機要人員、助理等職;丁○○於90年5月間因欲參選第5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為求能順利當選,遂計畫以交付招待或補助具山地原住民選民票源基礎之人士(俗稱樁腳)或本身具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人出國旅遊費用之不正利益,約定該些具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為支持丁○○參選90年底第5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行使,並要求參與之團員透過個人關係、影響力,拉攏具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選民支持丁○○,藉以達到綁樁之目的,竟分別由:
(一)丁○○、庚○○、己○○等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交付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0年7月初之某日,以免費招待至大陸澳門、珠海旅遊之不正利益,邀約住居於 南投縣 信義鄉且自79年起至87年間,連任2屆南投縣議員之 松秋明 於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將其選票投予丁○○,並代為招攬南投縣信義鄉具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權或較具影響力之人一齊前往,經松秋明允諾,並先後邀約信義鄉望美村村長 全樹堂 、信義鄉雙龍村村長 申石貴 ,告知可免費前往大陸澳門、珠海等地旅遊,分別經申石貴、全樹堂之允諾;庚○○即著手聯絡出國旅遊事宜,並支付旅遊費用,庚○○、己○○等人遂於90年7月16日起至同月20日止,招待松秋明、全樹堂、申石貴等人免費至大陸澳門、珠海等地旅遊;丁○○則於90年7月17日自行前往珠海與庚○○等團員會合,並於當日及翌日晚餐時,向松秋明、申石貴、全樹堂等人表示,請求支持參與年底立法委員之選舉,並請求松秋明等人透過個人之影響力替其拉票等語;己○○、庚○○並於旅遊期間,一再向松秋明等人請求支持丁○○競選連任;丁○○、庚○○、己○○以免費招待松秋明、申石貴、全樹堂等人出國旅遊之不正利益方式,藉以達到向松秋明、申石貴、全樹堂等於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具有投票權之人,期約於90年底第5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將渠等選票投予丁○○,並替丁○○拉票。丁○○、庚○○、己○○以交付此招待旅遊之不正利益,期約松秋明、申石貴、全樹堂等人之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松秋明另於90年7月初,以免費出國旅遊之不正利益,邀約信義鄉羅娜村村長 松健福 (具有第5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要求在年底選舉時支持丁○○,因松健福心中另有特定支持人選,但不便當面拒絕松秋明,遂將證件交由松秋明,繼由松秋明交予己○○代辦出國相關手續;另己○○在此期間,亦曾去電松健福再三表示全程免費,務必撥冗參加等語,但松健福因故未能成行。
(二)丁○○復承前投票行賄交付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並與陳獻章、陳肇國及花蓮縣秀林鄉前任鄉長 李繼生 、前任鄉民代表 游秀珠 (以上2人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招待或補助出國旅遊費用之相同方式,由陳獻章、陳肇國委請游秀珠、李繼生2人代為招攬具有第5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人一同前往泰國旅遊,經李繼生、游秀珠之承諾,李繼生、游秀珠乃分別代為招攬如附表二所示 林金美 等具有山地原住民籍投票權之人,於90年7月20日至泰國旅遊6日,期約於90年底第5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將渠等選票投予丁○○,並均得渠等之承諾,分別以交付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補助之不正利益,而約渠等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三)丁○○、庚○○、己○○等復承前投票行賄交付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並與亦具有共同投票行賄交付不正利益概括犯意聯絡之戊○○,於90年5、6月間,以免費或補助至大陸 廣西 旅遊費用之相同方式,邀約擔任新竹縣尖石鄉新樂國小校長即戊○○之父親 高崇 賜稱:丁○○委員將在今年八月間組團前往大陸廣西桂林旅遊,希望 高崇賜 代為邀約學校同事及好友一齊前往,且團費僅需1萬元或免費,其餘不足之團費由庚○○等負責籌措或由丁○○、安居基金會贊助,經高崇賜允諾;嗣庚○○等人與高崇賜共邀約如附表一所示之具有第五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人一齊前往,並分別補助如附表一所示之旅遊費用,經如附表一所示人之承諾,丁○○等人遂於90年8月12日率團搭機前往大陸地區旅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並接受此不正利益;嗣於大陸旅遊期間,庚○○、己○○即多次向參與之團員表示丁○○欲參選年底之第5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希望大家能夠予以支持,並利用個人影響力向親友拉票;而丁○○於與團員用餐時,亦多次親自向團員表示因為年底有意參選之人非常多,希望大家在年底選舉時多多支持,並向親友多多拉票等語,以交付此不正利益而約渠等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二、丁○○、庚○○、己○○、戊○○等人,於90年5、6月間即開始安排上開以出國旅遊綁樁之活動,為節省其招待相關教育人士出國之經費開支,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與大陸少數民族團體聯繫密切不知情之「北原山貓」歌手 吳廷宏 與大陸方面聯繫,吳廷宏乃與大陸廣西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文化交流之承辦人 李妍 協調後,形式上委由不知情之李妍以廣西民族研究學院之名義,於90年7月3日傳真邀請函至「安居基金會」,實際上係傳真至丁○○國會辦公室,邀請安居基金會於90年8月10日至18日,前往廣西作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之參訪活動。丁○○、庚○○、己○○、戊○○為達到向政府機關申請出國參訪之旅遊經費補助,明知此活動之目的係為選舉綁樁之用,安居基金會非為主辦單位,且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實際上並未參加該旅遊,竟於未經告知安居基金會董監事會或經董監事會同意,亦未知會安居基金會執行長 俞宗堯 之情況下,由未在安居基金會任職之庚○○、己○○、戊○○等人,偽稱「安居基金會」為前揭參訪廣西少數民族之主辦單位;推由戊○○以安居基金會之名義,先行製作內容不實之「財團法人安居文教基金會90年度考察【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之企劃書、安居基金會申請補助之函文,及丁○○之立法委員用箋等文件,於90年7月17日以丁○○立法委員具名之私人信箋,檢附上開內容不實之企劃書、安居基金會等函,施用詐術而持之向如附表四所示之單位申請補助,致使如附表四所示編號一至三號之單位陷於錯誤,進而分別同意予以補助如附表四所示編號一至三號之經費;附表四所示之編號四至八號單位,則因政府相關機關未編列相關科目預算未能補助而未遂。庚○○等人嗣於90年8月16日返台後,乃續前詐欺犯意及行徑,明知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其核銷需檢附相關憑據,據實核報,不可造假或以少報多;竟以造假或提供不實之數據資料,接續製作內容不實相關成果報告書,施用詐術持之向原住民委員會、教育部、大陸事務委員會(即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單位呈報,致使前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單位之承辦公務人員,陷於錯誤而據以登載及核銷,進而陸續撥款補助,計原住民委員會撥款12萬元、大陸事務委員會撥款8萬元、教育部撥款5萬元,共計詐得補助款25萬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台北市調查處、新竹縣調查站、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移送、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庚○○、己○○、戊○○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丁○○辯稱:我未指示庚○○等人,免費辦理招待松秋明、申石貴、全樹堂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至大陸地區及泰國旅遊活動;另我係安居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辦理「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參訪活動,並無不實;而該活動之細節及費用之申請補助,均係由被告庚○○等人策劃辦理及申領相關補助費用,我均不清楚,自無共同詐欺之可言各等語。被告庚○○、己○○、戊○○等則均辯稱:本件純粹係辦理出國旅遊及參訪,且費用均係由團員個人自付,並無免費招待團員旅遊,而要求其等年底立委選舉,必須支持被告丁○○繼續參選立委情事;另於出國參訪期間,亦未談及替被告丁○○拉票事宜。再被告丁○○係安居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辦理「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之參訪,確係為從事兩岸少數民族文化之交流活動,該活動與被告丁○○欲參選90年底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無關,亦無捏造不實相關活動資料,向相關單位詐領補助費用,而相關活動之籌畫辦理及經費之申領,均係由我等為之,被告丁○○並未指示我等應如何為之,亦未過問細節云云。被告丁○○、庚○○及己○○並均辯稱:該次大陸澳門、珠海等地之旅遊,松秋明、全樹堂、申石貴等人係後來臨時參加,渠等費用係由我等先代墊,而該團原先其他參加團員,並不具原住民身分,且係為打高爾夫球而組團出國旅遊,伊等自無須大費周章僅為綁樁該3人各等語。
二、經查: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證人應命具結,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議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3項、第186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中經傳喚到庭作證,始有應否命其於供前或供後具結之問題;而觀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1項雖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然於同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準用上開證人供前或供後應命具結,及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之相關規定,足認證人於接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詢問時,依法並無庸命其具結,合先敘明。
(二)關於上揭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⒈上揭犯罪事實欄一之㈠部分,業據證人松健福、全樹堂、
申石貴、松秋明、 林志昌 等人分別於調查站、檢察官訊問時供證稱如附表五所示屬實;上揭犯罪事實欄一之㈡部分,亦據陳肇國、 高義盛 、林金美、 林興旺曾啟發胡永順洪約 拿、 黃信 始等人分別於警訊、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如附表六所示屬實;上揭犯罪事實欄一之㈢部分,亦據證人 廖文鈴蔡光明謝汪汕 、乙○○、 杜蒼生羅政安 、謝 阿輝盧欽賢葉文杰高崇彰葉振傑江森林阿陳 、高崇賜、 孫萬教 等人分別於調查站、檢察官偵訊時供證述如附表七所示屬實。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蔡光明等人,均為山地原住民,於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具有高山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此除 據渠 等供述在卷外,並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一第55至97頁及本院前審卷內),互核渠等上開所供、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堪足採信。 依渠 等前揭證述之內容,可知被告丁○○等人,確有以全部或部分免費招待出國旅遊,而要求具有選舉權之團員,於90年底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均投票支持被告丁○○參選立委之情事。此外,被告庚○○委請上貿公司代為洽訂上開大陸旅遊行程之機票、安排住宿,並支付費用等事宜,亦據證人即負責上貿公司有關團體旅客訂團、安排行程及整理旅客名單之職員 邱純姿 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83、84頁),並有上貿旅遊團體旅客名單乙紙、上貿公司亞太商業銀行草屯分行票據代收摺影本乙紙等附卷可稽(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一第28、29頁)。雖證人松健福、全樹堂、申石貴、松秋明、林志昌等人,及蔡光明、謝汪汕、乙○○、杜蒼生、羅政安、 謝阿輝 、盧欽賢、葉文杰、高崇彰、葉振傑、江森、林阿陳、高崇賜及陳肇國等人嗣於本院前審調查時,及全樹堂、申石貴、松秋明、林志昌、陳獻章、 陳品仁 (即陳獻章)於本院審理時行交互詰問時,到庭均證稱:當時相關參訪活動,均與被告丁○○立委選舉並無關聯各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一92年12月10日、93年1月13日、93年3月8日調查訊問筆錄、本院更一審審判筆錄第127至139頁及第188至190頁),與渠等前於調查站、偵查時所供證述內容不符,然衡 諸渠 等於調查站、偵查中之供證述筆錄,距離案發時間較近,互核渠等所供情節大致吻合,且當時較未受任何外在因素之干擾或影響,顯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採為證據,且較足採認。則渠等嗣於本院前審調查及本院更一審審理時所為上開證述,顯均為事後迴護被告丁○○等人之詞,殊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丁○○等人之認定;另證人 根誌 優嗣於本院前審調查時雖亦到庭證稱:參訪當時並無聽聞被告丁○○等人有何請託團員支持其參選立法委員情事云云(見本院前審92年12月10日調查訊問筆錄),惟與前揭證人蔡光明等人前於調查站、偵查中所供證述情節不符,不足採信。再蔡光明、謝汪汕、乙○○、杜蒼生、羅政安、謝阿輝、盧欽賢、葉文杰、高崇彰、葉振傑、江森、林阿陳、高崇賜等人,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或係基於證人,或係基於被告之身分而為之,惟依前開規定說明,於調查站訊問時,縱係以證人身分為之,亦不生應否供前或供後具結之問題;另蔡光明於偵查中係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然其依法亦有具結在案(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1第232頁);至其餘之人於偵查中則均係以被告身分接受調查訊問,此觀其等或於調查站,或於偵查中即被告知所犯之罪名及於法律上所得享有之權利甚明(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一第182頁以下),依法自毋庸命其等具結,是被告庚○○、戊○○之辯護人所辯:蔡光明、謝汪汕、乙○○、杜蒼生、羅政安、謝阿輝、盧欽賢、葉文杰、高崇彰、葉振傑、江森、林阿陳、高崇賜等人,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均係基於證人身分而為之,惟卻均未命其等具結,則其等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應均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解,且與事實不符,亦難採認。
⒉被告丁○○於90年7月16日至同月20日之澳門團、同年同
月20日至同月22日之泰國團、同年8月12日至同月16日之廣西團間之同年7月17日至同月22日、8月12日至同月14日期間內、被告庚○○於同年7月16日至同月22日、8月12日至同月16日期間內、被告己○○於同年7月16日至同月20日、8月12日至同月16日期間內,人係在國外,此有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三份附卷足憑(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一第14至16頁)。另被告庚○○、己○○、戊○○及同案被告陳獻章分別為被告丁○○之國會辦公室主任、助理或選舉幹部,為被告庚○○、己○○、戊○○及同案被告陳獻章自承在卷,渠等並非以辦理旅遊為業務,何以同時或於密集時間內辦理國外旅遊?且經邀集參與旅遊之松秋明、全樹堂、申石貴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士,復均具山地原住民之身分,於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具有高山山地立法委員之投票權之理?而被告丁○○復於各旅遊團在國外旅遊之際,均能恰巧到場與會並請求支持其參選立法委員?參以被告庚○○於90年12月6日偵查中亦坦承:被告丁○○在用餐時,確有向團員請求支持等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0號偵查卷第22頁),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亦供稱:於用餐時請求支持,係禮貌性的致意等詞以觀(見原審卷第218頁),均足以說明被告丁○○、庚○○、己○○等人確於旅遊行程中,多次向團員表示請求支持被告丁○○參選第5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
則衡情被告丁○○事前對於上開免費或部分免費招待出國旅遊,並藉以要求前揭參加團員支持其參選立法委員之情事,自難諉為不知;且如非經被告丁○○事前授權為之,被告庚○○等人應無擅自辦理之必要。益徵被告丁○○等人顯欲共同假借辦理旅遊活動之名,而實際以免費或部分免費招待各旅遊團之團員,交付不正利益,俾以從事投票行賄之不法行徑甚明。
⒊證人松秋明係住居於南投縣信義鄉,且自79年起至87年間
,連任2屆南投縣議員、證人全樹堂係南投縣信義鄉旺美村村長、證人申石貴則係南投縣信義鄉雙龍村村長,均據渠等證述在卷,且其3人均具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其等所具有之影響力自非同於一般之選民,則衡情被告丁○○等人自有利用其等在地方上影響力,而邀約招待其等免費出遊,並於選舉時將其選票投予被告丁○○,並代為招攬南投縣信義鄉具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權或較具影響力之人一同前往之動機,是被告丁○○等所辯:該次澳門、珠海出遊之其他團員,並不具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我等自無須大費周章僅對松秋明、申石貴、全樹堂等3人予以綁樁行賄投票云云,自亦不足採。⒋參諸本件對被告庚○○及當時參與旅遊行程之團員林志昌
等人於測謊前,已先經被告庚○○及林志昌等之同意測試,而經做測試後,被告庚○○就有關「有無要求出遊民眾支持丁○○」、「旅遊團費是否丁○○出資」等問題上,均呈現強烈說謊反應;林志昌就有關「有無藉活動支持丁○○」之問題上竟呈現百分之百之說謊反應,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報告2份附卷可稽(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一第260至262頁、第246至248頁)。另經乙○○、葉振傑等人之同意後,對其2人實施測謊,其中就詢問證人乙○○有關「丁○○有無藉此活動要求你支持他」、「本次旅遊丁○○有無補助團費」及訊問葉振傑有關「該次赴大陸旅遊係丁○○補助」、「該次赴大陸旅遊期間,丁○○有無要求團員們支持參選立委」等問題上,均呈現強烈之說謊反應,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報告2份附卷可稽(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一第203至205頁、卷二第317、318頁)。
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投票行賄罪,只需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即足當之,不以選舉委員會已經發佈選舉公告或選舉人名冊公告為必要,且其行為主體不以已登記為候選人者為限,即非候選人亦得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查被告丁○○等人,於辦理免費招待上開團員出國旅遊,行賄投票交付不正利益之時,渠等雖均無登記為候選人資格,然依上開判決意旨說明,被告丁○○等人亦均得為上開投票行賄罪規定之行為主體。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查被告丁○○等人,為求被告丁○○於90年底參選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能順利當選,乃陸續籌畫以全部或部分免費招待上開團員出國旅遊之方式,使得上開具有立法委員投票權之團員,允諾予以投票支持被告丁○○,進而交付上開不正利益;而上開團員亦認知被告丁○○等人免費招待渠等出國旅遊之目的,乃係為約使得其等於立委選舉之際,均能投票支持被告丁○○參選立法委員,且於客觀上係以該免費招待之不正利益為其對價關係,則被告丁○○等人上開所為,依前揭判決意旨說明,顯均已該當上開投票行賄罪之規定。
⒍綜上所述,被告丁○○等人所辯:其等所為,並未違反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云云,不足採信,渠等共同涉犯投票行賄罪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上揭犯罪事實欄二之部分:⒈有關被告丁○○等人所舉辦前往大陸廣西從事少數民族文
化交流之參訪行程,確非「安居基金會」所主辦等情,業據證人即「安居基金會」執行長俞宗堯於偵查中證稱:基金會並無舉辦該活動,有關該活動之緣起經辦詳情及承辦人為何人,本基金會一概不知道;另依企劃書研判該活動應屬丁○○先生個人籌辦之行程,與本基金會無關,另丁○○並未告知基金會擬以本會之名義籌辦本次參訪活動,且均未見過廣西民族研究學院之邀請函;另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以基金會名義發函之公文,亦不屬於基金會之發文字號等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三第152、153、、156、157頁、91年度選偵字第4號偵查卷一第222、223頁),於90年12月21日在安居基金會接受偵訊時,再次表示安居基金會確未辦理本次之廣西參訪行程,且丁○○亦未曾要求安居基金會會同其國會辦公室助理庚○○等人共同辦理、參與。另有關企劃書之事,其事前均不知情,直至90年12月20日時,丁○○因年底即將召開董事會,始將企劃書等資料送過來等語(見91年度選偵字第4號偵查卷一第218頁);另證人 根誌優 於偵查中亦證稱:「(問)財團法人安居文教基金會於90年8月12日至16日委託星亞旅行社辦理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訪問團赴廣西訪問,該團行程安排與一般旅遊團赴廣西旅遊有何不同?(答)整個活動接洽係由旅行社廖文鈴總經理負責,但我實際帶團,整個5天4夜行程中,實際上有關文化教育交流訪問方面,僅有赴廣西師範大學、陽朔的一間小學參訪及至荔浦觀賞少數民族歌舞表演,其餘大部分行程都是一般的旅遊活動,所以整體說,該參訪團與一般旅遊團的行程並無太大差異」等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74至76頁)。另觀卷附被告戊○○自行用印發文予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之函,其發文字號並非「安居基金會」所屬,而係被告戊○○自行杜撰,蓋依「安居基金會」之對外發文其字號乃為「(90)【安居發】字第000號」,而非被告戊○○所杜撰之「90【安文教】字第90071311號」,另輔以企劃書之聯絡地址「台北市○○路○段3之1號713室」、聯絡電話「0000000000」,均載為被告丁○○之國會辦公室之住址、電話,而非安居基金會位於台北市○○路○○號6樓之4之住址、電話(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125至127頁、第213、234、247、267、268、284、285、2
94、313、336、345、351、352頁),足認本次之參訪活動,係由被告丁○○等人所舉辦,而非由安居基金會承辦無誤。
⒉被告丁○○於調查站中供稱:「大約90年5、6月間(詳細
時間既不清楚)我有指示庚○○處理『廣西民族研究學院』文化交流之行政事宜,他是我的辦公室主任,因此均由其全權處理,由庚○○指示己○○、戊○○徵詢教育界人士參加」等語(見91年度選偵字第4號偵查卷一第147頁)、被告庚○○則供稱:「戊○○製作完成前述之申請補助函、企劃書及核銷使用之活動成果報告書,確係經由我及丁○○委員之同意辦理」、「(問)本次旅遊行程是否丁○○為立委選舉綁樁用的?(答)我認為不是為了綁樁,我並沒有這個動機,至於我們委員如何想我就不清楚了,但我個人認為只是拉票而已」、「(問)是否是圍樁?(答)多少有一點」、「(問)經向安居文教基金會查證,該基金會並未聘請任何顧問,亦未收過廣西民族研究學會之邀請,從未籌辦過任何活動,更未以基金會名義函文給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何以你等用該基金會名義對外申請補助?詳情為何?(答)我係承立委丁○○之指示籌辦該次參訪活動,丁○○立委同時係安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活動既係以基金會名義籌辦,因而以基金會名義對外申請補助」、「(問)你與戊○○既非安居文教基金會職員,何以你等以該基金會名義製作文書?何人授意?(答)因丁○○委員係安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我等以該基金會名義製作函文,確有取得丁○○立委之同意後憑辦」、「(問)前述以安居文教基金會名義向陸委會、原民會、教育部等各機關發出之申請補助函、企劃書及核銷使用之活動成果報告書,有無經丁○○本人同意後作業?(答)有的,若無丁○○委員之同意,我與戊○○無權蓋用安居文教基金會之印章」等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0號偵查卷第13至15、20至22、30頁),被告戊○○陳稱:「(問)為何自己虛造基金會之文號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是何人指示的?(答)文號部分是我的疏失,而稿是我擬好,是主任庚○○指示我先擬的,而 章蓋 不蓋是基金會執行長自己決定的,我將擬好稿送基金會,章是執行長看過後蓋的」、「(問)既由基金會名義發文,為何要另創文號?(答)我拿公文去並沒問他們的文號,執行長可能也沒注意,文號是我自己想的,我自己比較國會的發文模式,比照辦理,所以事前基金會並不知我編的文號」、「(問)有關丁○○的私人信箋,何人授意你的?(答)主任庚○○」、「(問)核銷報告主任事前知道、看過?(答)看過」等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177頁)。
⒊又依企劃書之柒、計劃內容,其「實施對象」應僅限於「
安居基金會」及「原住民教育行政人員」等為參訪之對象,然被告戊○○等人,為使能向政府機關申請較高額之補助,竟以下列各種不實之名目,虛報名額:
①被告庚○○、陳獻章2人並非安居基金會所聘請之顧問
,卻以安居基金會之顧問名義虛列於參訪團名單中,企圖魚目混珠、矇騙向政府機關申請不實補助,此經證人即安居基金會執行長俞宗堯、常務監察人 黃則昀 等人於偵查中均證述:並未聘請被告庚○○、 陳憲章 等人擔任顧問等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56、69頁);另依安居基金會執行長俞宗堯於90年11月27日主動提供有關安居基金會歷屆董監事會議資料以觀,除於89年10月17日舉行第2屆第2次董事會時,曾聘請 陳壁 、林春海分別擔任安居基金會之首席顧問、顧問等職以外,未再聘請他人擔任基金會之顧問,此亦有安居基金會歷屆董監事會議紀錄資料影本乙份附卷(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400頁)。
②團員名單中,如附表三所示 朱義德黃國寶劉新榮
趙榮光范澄光邱新發吳新生葉文正劉國清董景吉吳鳳 等人,均於90年6月底或7月初,已明確表示無法參加本次參訪旅遊,然被告戊○○等人於製作企劃書時,竟仍將證人朱義德等11人虛列於出訪名單中,此部分亦經證人即朱義德、黃國寶、劉新榮、趙榮光、范澄光、邱新發、吳新生、葉文正、劉國清、董景吉、吳鳳等人分別於調查站、偵查中為如附表八所示之證述明確,其中證人朱義德、黃國寶、劉新榮、趙榮光、范澄光、邱新發、吳新生、葉文正等人於本院前審調查時,亦均到庭證稱:渠等均未答應參加該次參訪旅遊等語無誤(見本院前審93年1月12日調查訊問筆錄);被告戊○○等人復將不知情之 黃仁鳳 (被告丁○○之妻)、陳獻章、 邱文隆 等人,虛列於參訪名單中,此亦經證人黃仁鳳、陳獻章、邱文隆分別證稱:安居文教基金會並未邀請其前往大陸參訪,且於整個籌辦過程中,均未向其提及,亦未邀請其參加等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三第86、150、185頁);被告戊○○等人另將非屬本次參訪受邀對象之被告己○○、戊○○及另1名助理邱文隆等人夾雜其中,此有財團法人安居文教基金會90年度赴中國大陸考察【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活動企劃書1份在卷足憑(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500至至503頁)。
③綜上以觀,被告丁○○等人,企圖以虛報名額等不實之
方式,藉以向政府機關詐領補助經費之行徑,至堪認定。
⒋依附卷之歷屆董監事會會議記錄,安居基金會於89、90等
年度之工作項目,分別為「原住民森林火災消防技術訓練、研究CPVC管適用場所及設計安裝規劃之計劃」、「研究CPVC管適用場所及設計安裝規劃之計劃、協助萬豐國際開發公司舉辦冰燈藝術展、捐贈消防署打火英雄做陣行CD片1萬片」等,並未就有關原住民文化教育議題或相關研究資料有任何之研究或關注。此亦有安居基金會
89、90等年度之工作報告乙份附卷可稽(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卷二第339、354、355頁)。證人俞宗堯於91年1月16日亦證述:自88年1月起接任基金會執行長以來,至今均未經手過原住民教育文化相關議題之研究等語相符(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三第156頁)。另徵諸被告丁○○於90年12月26日檢察官偵訊時,亦自承:最近1、2年年除與消防署舉辦過消防員種子計劃外,並無委託學術機構或其他單位作相關議題之研究等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0號第61頁),亦顯見安居基金會,並未曾對原住民文化或教育等相關議題,有任何之研究或關注可言。此外,亦有歷屆安居基金會之董監事會議紀錄、工作項目、工作報告各乙份在卷足參(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33
8、339、346至348、354、355、365至367、376至378、398至402頁),是上開企劃書所載之計劃目的亦與事實不符。
⒌被告戊○○等人於90年7月17日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行
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單位申請補助時,即已知悉實際參訪人數應為20餘人,然竟為詐取較高額之補助,仍於經費預算部分就有關「機票」、「住宿費」、「餐費」、「保險費」等項目,均以不實之30人為申請補助之計算單位標準。繼而將其他項目包含計算,而虛編經費預算高達148萬4千元。
⒍被告戊○○等人,為期詐領較多政府機關之補助,而以上
述「虛報名額」等方式外,另明知申請補助之單位實際有8個,然卻在企劃書之經費預算分攤方式,僅載明向「教育部」、「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等5個單位,而故意將向外交部、交通部觀光局及行政院蒙藏委員會等單位申請補助之事實避而不談,此亦有上開原住民委員會等8單位申請補助之函文附卷可憑(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502頁;被告戊○○於90年11月21、22檢察官偵訊時,亦自承確向原住民委員會等8個政府機關申請補助(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一第
489、506頁),均可說明被告戊○○等人企圖掩飾申請補助多個單位之事實。
⒎被告戊○○等人於偽造上開不實內容之企劃書後,又於未
經安居基金會董監事會同意或告知安居基金會執行長俞宗堯之情形下,即受被告丁○○個人之指示,自行以董事長丁○○之名義,發函前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8單位,其情形為:被告戊○○先行杜撰「發文日期:90年7月13日」、「發文字號:90年安文教字第00000000至8」等8張信函,並於說明內偽載「基金會長期關注原住民文化及教育議題,數年已累積不少相關研究資料,廣西民族研究學會因而特邀基金會赴大陸考察『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以俾利促進兩岸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之交流,但礙於基金會經費拮据,恐使深具兩岸文化交流意函之考察活動無法成行,特函請貴會惠予經費補助」等語。然如上所述,被告戊○○此次申請補助及相關函文之內容,均與事實不符(即基金會未曾就有關原住民文化或教育等相關議題,有任何之研究或關注);此亦有上開申請補助之公文附卷可憑(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91年度選偵字第4號卷);此外,證人俞宗堯於90年11月27日偵訊時,亦表示上開函文確非基金會所寄發等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40頁);均足以說明被告丁○○等人為達到前述向政府機關詐領補助款,而連續製作內容不實之相關企劃書、申請補助之公文。再如上述,被告丁○○等人均明知安居基金會並未參與本次之少數民族之參訪行程,且安居基金會亦未對原住民之文化教育有何具體之關注或研究,然卻在信箋中記載「‧‧安居文教基金會應中國廣西民族研究學會邀請,帶領我原住民籍教職員共30人,赴廣西考察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該基金會此次受邀,除研商兩岸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相關議題外,亦將政府推展及維護原住民之各項措施,介紹至大陸少數民族地區,促使彼岸更認識台灣南島民族文化之精髓。惟該基金會經費有限,此項計劃總經費1百48萬4千元整」等不實內容,企圖獲取較高額之經費補助。參酌證人俞宗堯歷次之證述,其內容不實,更為明顯。
⒏被告戊○○等人返國後,又偽造內容不實之成果報告書,
載明本次之參訪係將台灣原住民之教育文化產業精髓,介紹至大陸少數民族地區,且將政府推展及維護原住民民族之各項措施介紹至大陸認識各等語。惟如上述,本次大陸之參訪行程,除形式上在廣西師範大學舉辦2小時之座談會,並拉布條照相佯為成果外,並無就本次原定之參訪目的即「積極促進兩岸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等有何具體之結論或會議結論。另於成果報告書中虛報「經費支出明細」,亦業據證人即星亞旅行社總經理廖文鈴證稱:每人之機票錢為1萬零7百37元,但全團之出團費為每人2萬5千元,總團費扣除導遊根誌優為45萬元等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85、106、107頁),然觀被告戊○○等人竟於機票項目中,虛報機票費用為「47萬5千6百元」,嗣於總經費合計部分虛報為「89萬7千元」;另亦將根誌優、 杜智敏 等原不包含於申請補助對象名單,列名於補助名單中,藉以核銷詐領補助款項,此部分亦經證人廖文鈴、杜智敏等證述無誤(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85、106、107頁、卷三第139頁、本院前審卷93年1月12日調查訊問筆錄);並有機票影本、成果報告書各乙份附卷可參(見91年度選偵字第4號偵查卷一第39、40、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三第140、141頁)。
⒐被告等先行製作內容不實之「財團法人安居文教基金會90
年度考察【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之企劃書、安居基金會申請補助之函文,於90年7月17日以丁○○立法委員具名之私人信箋,檢附上開內容不實之企劃書、安居基金會等函,其於客觀上顯有施用詐術,其進而持之向如附表四所示之單位申請補助,亦足使如附表四所示編號一至三號之單位陷於錯誤,始分別同意予以補助如附表四所示編號一至三號之經費;而附表四所示之編號四至八號單位,則因政府相關機關未編列相關科目預算未能補助而未遂。 嗣渠 等於返國後,亦明知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其核銷需檢附相關憑據,據實核報,不可造假或以少報多;竟以造假或提供不實之數據資料,製作內容不實相關成果報告書,接續施用詐術持之向原住民委員會、教育部、大陸事務委員會(即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單位呈報,於客觀上亦足使前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單位之承辦公務人員,陷於錯誤而據以核銷,進而陸續撥款補助,計原住民委員會於90年7月26日以台(90)原民教字第9009646號函復同意補助18萬元外,並於90年10月17日匯12萬元入安居基金會在華僑商業銀行之帳戶內;又教育部亦於90年8月8日以台(90)陸字第00000000號書函告知同意補助5萬元,並於90年9月19日匯入安居基金會之華僑商業銀行之帳戶內,上開款項,嗣並由被告丁○○指示被告庚○○向常務監察人黃則昀提領該筆補助款,此業經證人黃則昀於偵查中證述無誤(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68至70頁,復有安居基金會在華僑商業銀行之帳戶存摺影本在卷足憑(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63、64頁);另大陸事務委員會亦於90年8月20日以(90)華企字第9011714號發函告知同意補助8萬元,並於90年9月3日交寄支票予安居基金會,此亦有大陸事務委員會90年9月21日簽呈、90年9月3日由被告戊○○具名主辦出納之領據各1紙附卷足參(見91年度選偵字第4號偵查卷一第86、91頁)。則被告等之辯護人所辯:被告等上開所為,並不足使得相關單位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事云云,亦不足為憑。
⒑本件被告等人組團前往大陸廣西參訪確係立法委員丁○○
個人所舉辦,概與安居基金會無關,已如前述;參訪行程係被告丁○○於邀請函未傳真至國會辦公室時,即指示被告庚○○等人處理,嗣由被告庚○○等人陸續依被告丁○○之指示而策劃、籌辦;被告庚○○於90年12月6日亦供述:以安居基金會名義製作相關函文,確係經丁○○之同意後憑辦;有關以安居基金會名義向陸委會、原民會、教育部等各機關發出之申請補助函、企劃書、核銷使用之活動報告書,若未經丁○○委員之同意,其與戊○○亦無權蓋用安居基金會之印章;有關企劃書的參訪名單均經被告丁○○確認過等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0號偵查卷第21、22頁)。輔以原住民委員會等機關撥付補助款匯入安居基金會之帳戶後,被告庚○○又受被告丁○○之指示,向安居基金會之常務監察人黃則昀收取補助款等情,此與被告庚○○、證人黃則昀等陳述大致相符,加以前揭申請補助資料,最後係由被告丁○○以個人立法委員之用箋,檢附安居基金會之申請補助之函文、企劃書等寄往原住民委員會等政府機關,此有企劃書、安居基金會申請補助公文、被告丁○○之立法委員用箋等附卷足參。是綜上所述,並觀之被告丁○○、庚○○、己○○等人於大陸旅遊行程中,多次向團員請求支持參選及向諸親友懇託拉票等情,均足說明,被告丁○○、庚○○、己○○及戊○○等人,就前揭以內容不實之相關資料,向政府相關單位詐取補助經費之犯行,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⒒綜上所述,被告丁○○等人前開所辯:並無詐欺取財之犯
行云云,亦均不足採信。至證人吳廷宏、 汪秋一劉儒霖 等人於本院前審調查、審理時之證述內容,或因未實際參與該廣西參訪團之籌畫及行程,或實際不了解被告等如何以上開不實之資料申領補助經費,致所證述情節,均無法影響本院就被告等所涉犯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之認定,是渠等所為證述,亦均難採為有利於被告等之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庚○○、己○○、戊○○共同涉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亦均堪以認定。至於本院前審分函教育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均分別函以:‧‧‧依據申請單位所提個案內容及相同資料召開審查會議加以審查,‧‧‧等進行審查再據以函覆同意補助與否‧‧‧(見本審卷第85、88、91頁),由上函件祇不過足以證明被告等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之罪,但此部分未據提起公訴(見起訴書),從而亦不影響上揭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上因發回意旨指明及此,特並敘明)。
三、核上訴人即被告丁○○、 高仁鵬 、己○○、戊○○上開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之(一)「松健福部分除此之外」、(二)、(三),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犯罪事實一之(一)松健福部分,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求賄選罪,事實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之(一)所為,被告丁○○、庚○○、己○○與未經起訴之松秋明等人間、就犯罪事實欄一之(二)所為,被告丁○○、陳獻章、陳肇國、李繼生、游秀珠等人間、就犯罪事實欄一之(三)及二所為,被告丁○○、庚○○、己○○、戊○○等人間,均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上開投票行賄等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投票行賄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投票行賄等罪罪處斷。被告等各先後多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行求賄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既遂、未遂犯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1罪(詐欺取財部分,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既遂罪,投票行賄罪、行求賄選罪部分,應論以投票行賄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等所犯上開2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1較重之連續投票行賄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等人所犯投票行賄罪部分,侵害國家法益係屬單一,無連續犯之問題,容有誤會;又本件被告等係以免費招待旅遊方式,向參加團員行賄投票約使渠等投票支持被告丁○○競選立法委員,而使得參加團員享有免支付全部或部分旅遊費用,則渠等所交付或取得者,應屬「不正利益」,而非屬賄賂甚明,公訴人卻誤認係屬「賄賂」,亦有未洽(因所犯均屬同一條項,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等行為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業於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00月0日生效),新法之刑度較舊法為重,依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處斷。被告丁○○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之(二)部分之事實,及犯罪事實欄一之(三)中之如附表一編號七盧欽賢部分之事實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因該部分與本案被告丁○○及被告丁○○與庚○○、己○○等經起訴部分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對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等共同製作上開內容不實之「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之企劃書、安居基金會申請補助之函文及相關成果報告書等文件(如後詳述),所為並未該當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然原審卻認被告等亦共同涉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行,容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指摘於此,為有理由。是被告等上訴意旨另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詐欺取財之犯行,雖均不足採,但原審判決既另有被告等所指摘上開可議之處,及上開犯罪事實一之(一)未就未起訴之松秋明以共犯論列,被告丁○○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之(二)部分事實亦漏未審酌,亦有未洽,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丁○○、庚○○、己○○、戊○○等人素行良好、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及不循合法之手段,而策劃本件賄選,破壞選舉之純潔與公正,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故被告戊○○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又被告等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賄選罪,依同法第98條第3項應宣告褫奪公權,爰併依法分別宣告被告丁○○褫奪公權3年、其餘被告等則均宣告褫奪公權2年。至檢察官雖以被告丁○○身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之立法委員,理應善盡監督政府財政之責,竟為自己綁樁、固樁以達賄選之目的,而夥同其國會辦公室主任、助理即共同被告庚○○、己○○、戊○○等人,偽造不實之企劃書、申請補助之函文、成果報告書等文件,再以立法委員私人用箋檢附上開不實文件之方式,先後向原住民委員會等8個政府機關,詐領補助經費,事後又毫無悔意等情,請從重量處被告丁○○有期徒刑4年,被告庚○○、己○○各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戊○○有期徒刑3年。惟觀被告等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等並非惡性重大之人,且渠等所詐取之補助經費僅25萬元,所得非多,尚不宜以峻罰相繩,是本院認以科處被告等上開刑度,即屬適當,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等擅自以安居基金會名義辦理與廣西少數民族文化交流事宜,偽稱「安居基金會」為參訪廣西少數民族之主辦單位,共同製作上開內容不實之「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之企劃書、安居基金會申請補助之函文及相關核銷使用之成果報告書等文件,向上開政府相關單位申領補助經費,渠等所為,另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以被告等人承前投票行賄交付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並與亦具有共同投票行賄交付不正利益概括犯意聯絡之戊○○,於90年5、6月間,以免費或補助至大陸廣西旅遊費用之相同方式,邀約擔任新竹縣尖石鄉新樂國小校長即戊○○之父親高崇賜稱:丁○○委員將在今年八月間組團前往大陸廣西桂林旅遊,希望高崇賜代為邀約學校同事及好友一齊前往,且團費僅需1萬元或免費,其餘不足之團費由庚○○等負責籌措或由丁○○、安居基金會贊助,經高崇賜允諾;嗣庚○○等人與高崇賜並邀約甲○○之具有第五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人一齊前往,並補助旅遊費用一萬多元,經甲○○之承諾,丁○○等人遂於90年8月12日率團搭機前往大陸地區旅遊,甲○○並接受此不正利益;嗣於大陸旅遊期間,庚○○、己○○即多次向參與之甲○○等表示丁○○欲參選年底之第5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希望大家能夠予以支持,並利用個人影響力向親友拉票;而丁○○於與團員用餐時,亦多次親自向團員表示因為年底有意參選之人非常多,希望大家在年底選舉時多多支持,並向親友多多拉票等語,以交付此不正利益而約渠等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並犯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賄選罪嫌云云。訊據被告等均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交付不正利益賄選罪之犯行。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並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為構成要件,且須2者兼備始可。故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權,縱令其製作內容虛偽,亦尚難論以該條罪責(見最高法院31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判例)。查被告丁○○係於88年11月5日,經安居基金會召開第1屆第6次董監事會議通過擔任董事長,並於89年4月間就任安居基金會董事長乙職,業據證人俞宗堯證述屬實,並有安居基金會第1屆第6次董監事會議記錄在卷足憑(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365至367頁),是被告丁○○既係安居基金會之董事長,對外即代表該基金會,其自有權以董事長名義代表安居基金會,對外處理該基金會相關業務,而如前所述,本件被告丁○○事前既以安居基金會董事長之身分同意並指示被告庚○○、戊○○等人以安基金會名義處理與廣西少數民族文化交流之行政事宜,則被告等就該參訪該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活動,而由被告丁○○代表安居基金會,以安居基金會之名義製作企劃書、申請補助之函文及相關核銷使用之成果報告書等文件,即應屬有權製作上開文書之人,而非屬無權製作,是被告等既有權製作上開文書,雖該文件內容有上開不實情事,已如上述,惟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說明,亦難認有何該當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犯罪構成要件可言,自亦難謂被告等有何進而持之行使,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次查,甲○○於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我有答應乙○○之邀請參加90年8月12日至大陸廣西的旅遊活動,並將照片、身分證及辦理護照及台胞證的費用(約新台幣七、八千元)交給 江某 代辦護照及台胞證及相關旅遊出國的事宜‧‧‧除了辦理護照及台胞證的費用外,我另外從郵局我的帳戶00000000000000提領一萬餘元,加上我手上的現金七、八千元,全部的旅遊費用約二萬餘元全部交給乙○○云云(見90年選偵字第35號卷第75至76頁),故堪認被告等並無交付不正利益賄選甲○○。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認被告等人有何如公訴人所指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交付不正利益賄選之罪嫌,是被告等此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該部分與被告等前開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應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茲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附表一:廣西團參加名單┌──┬────┬────┬────┬────┬─────┐│編號│參加人員│應付金額│實付金額│補助金額│備註│├──┼────┼────┼────┼────┼─────┤│一│蔡光明│2萬5千元│1萬元│1萬5千元││├──┼────┼────┼────┼────┼─────┤│二│謝汪汕│2萬5千元│1萬9千元│6千元││├──┼────┼────┼────┼────┼─────┤│三│杜蒼生│2萬5千元│1萬9千元│6千元││├──┼────┼────┼────┼────┼─────┤│四│謝阿輝│2萬5千元│1萬3千元│1萬2千元││├──┼────┼────┼────┼────┼─────┤│五│葉文杰│2萬5千元│1萬3千元│1萬2千元││├──┼────┼────┼────┼────┼─────┤│六│乙○○│2萬5千元│1萬2千元│1萬3千元││├──┼────┼────┼────┼────┼─────┤│七│盧欽賢│2萬5千元│1萬元│1萬5千元││├──┼────┼────┼────┼────┼─────┤│八│羅政安│2萬5千元│1萬元│1萬5千元││├──┼────┼────┼────┼────┼─────┤│九│高崇彰│2萬5千元│1萬元│1萬5千元││├──┼────┼────┼────┼────┼─────┤│十│葉振傑│2萬5千元│1萬元│1萬5千元││├──┼────┼────┼────┼────┼─────┤│十一│江森│2萬5千元│1萬元│1萬5千元││├──┼────┼────┼────┼────┼─────┤│十二│林阿陳│2萬5千元│2萬3千元│1萬5千元│1萬3千元是│││││││其大陸友人│││││││之費用│├──┼────┼────┼────┼────┼─────┤│十三│高崇賜│2萬5千元│1萬元│1萬5千元││├──┼────┼────┼────┼────┼─────┤│十四│孫萬教│2萬5千元│1萬元│1萬5千元││└──┴────┴────┴────┴────┴─────┘附表二:泰國團參加名單┌──┬────┬────┬────┬────┬─────┐│編號│參加人員│應付金額│實付金額│補助金額│備註│├──┼────┼────┼────┼────┼─────┤│一│林金美│1萬5千元│3千元│1萬5千元│付護照費│├──┼────┼────┼────┼────┼─────┤│二│曾啟發│1萬5千元│1千4百元│1萬5千元│付護照費│├──┼────┼────┼────┼────┼─────┤│三│胡永順│1萬5千元│0元│1萬5千元││├──┼────┼────┼────┼────┼─────┤│四│ 洪約拿 │1萬5千元│0元│1萬5千元││├──┼────┼────┼────┼────┼─────┤│五│ 黃信始 │1萬5千元│0元│1萬5千元││├──┼────┼────┼────┼────┼─────┤│六│高義盛│1萬5千元│0元│1萬5千元││├──┼────┼────┼────┼────┼─────┤│七│林興旺│1萬5千元│0元│1萬5千元││└──┴────┴────┴────┴────┴─────┘附表三:廣西團未實際參加名單┌──┬────┬────────────────────┐│編號│姓名│備註│├──┼────┼────────────────────┤│一│葉文正│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二│吳新生│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三│邱新發│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四│范澄光│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五│趙榮光│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六│劉新榮│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七│黃國寶│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八│朱義德│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九│董景吉│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十│劉國清│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十一│吳鳳│已列名申請補助名單│└──┴────┴────────────────────┘附表四:申請補助單位名單┌──┬────┬────┬───────────────┐│編號│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備註│├──┼────┼────┼───────────────┤│一│原住民委│12萬元│90年7月26日原民教發字第0000000│││員會││號同意補助18萬元,90年10月15日│││││台(90)原民教字第9013740號,│││││檢據核銷,改補助12萬元。│├──┼────┼────┼───────────────┤│二│陸委會│8萬元│90年8月20日(90)華企字第90117│││││14號函│├──┼────┼────┼───────────────┤│三│教育部│5萬元│90年8月8日台(90)陸字00000000│││││號函│├──┼────┼────┼───────────────┤│四│文建會│0元│90年7月26日(90)文建參字第400│││││18884號箋函:經費緊絀,歉難補│││││助。│├──┼────┼────┼───────────────┤│五│僑委會│0元│90年8月6日書函:案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管,轉送該會卓處。│├──┼────┼────┼───────────────┤│六│交通部觀│0元│觀業90字第18937號箋函:礙於經│││光局││費,難以補助。│├──┼────┼────┼───────────────┤│七│蒙藏委員│0元│台(90)會蒙字第4413號書函:因│││會││經費有限,礙難補助。│├──┼────┼────┼───────────────┤│八│外交部│0元│90年7月24日外(90)國聯第90019│││││11083號函:因未編列相關科目預│││││算,未能補助。│└──┴────┴────┴───────────────┘附表五:
⑴證人松健福證稱:「(問:立委候選人丁○○於本屆立委競選
期間曾為基層佈樁招待你等信義鄉村長出國旅遊?詳情為何?)有的,立法委員丁○○之信義鄉競選負責人松秋明,曾於本年(90)年7月間,偕其夫人同來羅娜村找我,遊說本人於此次立委選舉支持立委候選人丁○○,並利用個人於地方人脈關係大力為其助選,因個人內心支持全文盛立委候選人,不敢明言表態答應,惟松秋明夫婦一直催我拿出證件供其等持往憑辦護照,訂購機票,與其等同邀之其他村長與同赴大陸地區旅遊,個人嚴正表示不會與其等共同出遊,但松秋明表示相關證件先提供 予渠 先行辦妥證照及機票訂購事宜再說,如屆時不能同去再行另覓他人補替,我推託不過遂將個人證件資料等交由松秋明等持辦。出遊時間底訂為90年7月16日至20日後松秋明再力邀個人同行並聲明全程均免費招待,信義鄉雙龍村長申石貴及望美村長全樹堂亦均答應同行,惟個人仍堅持不肯,另丁○○國會助理己○○亦來電竭誠敦請個人同行並再三表明全程免費招待,要我撥空同行,惟個人仍以村務繁忙無法撥空參加旅遊為由婉拒,因而自始至終個人確未答應與渠等共赴大陸地區旅遊」等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一第161、162頁)。
⑵證人全樹堂證稱:「(問:你有無於90年7月16日出國旅遊?
何人招攬?團員各為何人?委由何家旅行社辦理?行程為何?)我在90年7月16日有出國旅遊,係松秋明在5月間打電話給我,約我一同出國旅遊,他說要到澳門、大陸等地旅遊˙˙前述旅遊松秋明曾告訴我不用繳團費˙˙旅遊行程的第2天晚上在大陸珠海餐廳用餐時,立法委員丁○○有出現,並表示他要參選年底立法委員選舉競選連任,要求我們支持,並幫忙他,當時在場團員均鼓掌歡呼,那時我才知道是他招待的等語(見同上偵查卷一第216、217、228反面、229頁)。
⑶證人 申石貴證 稱:「(問:你有無於90年7月16日出國旅遊?
何人招攬?團員各為何人?委由何家旅行社辦理?行程為何?)是的,我於今年7月16日,確實有出國旅遊,由草屯鎮上貿旅行社辦理全部相關旅遊事宜,行程為4天3夜之澳門、大陸珠海之旅,該次旅遊係前縣議員松秋明告知招攬,並言明不必出具任何費用,我基於未曾去過澳門及珠海,又可免費出遊,仍答應參加,該次出遊人員,約有10人,於南投縣水里鄉火車站集合出發,除松秋明及全樹堂(信義鄉望美村村長)我認識外,餘等人均不認識,且係第1次見面,出遊後亦各自回家,迄今未曾聯絡,故我無法念出共同出遊人員姓名,但可辨識何人是否共同出遊。該次帶團出遊之人,並非信義鄉人,我不認識。(問:前述旅遊費用若干?你如何支付?為何有此行程?)該次旅遊團費額度,我並不清楚,當時松秋明向我招攬出遊時,我向渠表示,沒錢如何出國,渠要我不必擔心團費之事,同時表示,該次出國係到大陸,作少數民族考察,並有多位村長同行,經費係由丁○○立委所爭取,但當時並未說明由何人招待,我當時認為係鄉公所預算,仍答應出國,惟該次出遊第2天晚上,全團人員在大陸珠海某餐廳用餐時,立委丁○○出現在現場,並向我等言明,渠於年底立委選舉時,欲爭取連任,要求我等務必投票予他並幫忙拉票,我始知係丁○○所招待之旅遊」、「(問:有否出錢?)沒有,自己帶零用,團費不用繳,錢是松秋明曾問我要去大陸玩否,我說沒錢,他說丁○○立委有錢,可替我出,我就答應去了,證件等手續是松秋明收去辦的。(問:後來發現是何人出錢的?)在出國的第2天,我才看見丁○○出現,當時沒想到原因之後吃飯敬酒時,丁○○說他要出來選,要我們幫忙,我才想到這是競選旅遊」等語(見同上偵查卷一第220反面、90年度選偵字第40號偵查卷第158頁)。
⑷證人松秋明證稱:「(問:你有無於90年7月16日出國旅遊?
何人招攬?團員各有若干人?委由何家旅行社辦理?何人領隊?行程為何?)有的,我於90年7月16日至7月20日赴大陸旅遊,該團名義上是由立委丁○○組團至大陸考察少數民族,當時由立委丁○○辦公室人員(究係何人不清楚)打電話要我找人去大陸考察少數民族,我當時有邀請全樹堂、申石貴、松健福、 全有金 參加, 後松健福 、全有金因故不克前往,實際團員有己○○、全樹堂、申石貴及我等10人,由南投縣草屯鎮上貿旅行社辦理代訂機票、食宿,由立委丁○○秘書己○○領隊隨行,搭乘澳門航空來回,實際上是前往廣東澳門、珠海旅遊。(問:前述旅遊費用若干?有無他人出資贊助?為何有此行程?)前述旅遊機票、團費等均係由立委丁○○全部負責支付所有費用,該行程原以為是考察大陸少數民族,然而,卻有非原住民隨團至珠海等地打高爾夫球,行程安排令我們參加之信義鄉原住民不滿,且旅遊變質為替丁○○立委輔選,當時,大家鬧的不太愉快。(問:經查前述旅遊費用係由庚○○開立支票支付予旅行社?請問你是否知悉?)我不清楚是由何人支付相關旅遊費用,我只知道當時是立委丁○○辦公室人員向我表示可以免費旅遊。(問:己○○、庚○○安排前述旅遊,並支付相關機票、團費等,在旅遊前後或期間,是否有要求你等在今年年底立委選舉中支持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丁○○?)在前述旅遊期間,己○○有持續拜託我支持立委丁○○競選,在本團到達珠海用晚餐時(餐廳名稱記不得了),庚○○舉杯向在場團員表示,下屆山地原住民立委丁○○還是要競選連任,希望各位能支持他。要離開珠海的前1天晚上,立委丁○○在我們用餐到1半才來,他有一一向我們敬酒,希望參加團員都能支持他參選連任。(問:據信義鄉羅娜村村長松健福向本站供述:你曾於今年7月初至其家中向其表示:將以免費招待其至大陸旅遊方式,要求他在年底選舉時能支持丁○○等語。你如何解釋?)我曾於今年7月初至其家中向松健福表示:立委丁○○在7月間有1個大陸考察少數民族的旅遊團,機票等團費全免,希望他能一起參加,並能支持丁○○委員。我並要他將身分證、印章等交給我,我再將該些證件交給己○○辦理出國手續,後來,松健福因故無法參加。(問:據信義鄉雙龍村村長申石貴向本站供述:在該次出遊第2天晚上,在珠海某餐廳用餐時,立委丁○○出現在現場,並向我等言明,渠於年底立委選舉時,欲爭取連任,要求我等務必投票予他並幫忙拉票,請問你實情是否如此?)要離開珠海的前1天晚上,立委丁○○在我們用餐到1半來到餐廳,他有一一向我們敬酒,希望大家都能支持他競選連任,基於禮貌上大家都會表示支持互敬。
…且我一開始原以為出團是考察參訪大陸少數民族,然而,卻有非原住民隨團至珠海等地打高爾夫球,且旅遊行程變質為替丁○○立委輔選,所以我的感覺並不是很好。(問:為何立委丁○○要贊助你的團費?是否要求你支持渠競選立委?)我們是到了珠海才知道該旅遊並非考察少數民族,而是與立委丁○○參選有關,丁○○及其秘書庚○○有要求我們支持丁○○競選立委」、「(問:申石貴到大陸旅遊是你跟他說的?)是的,他的證件也是交給我,我再轉交給己○○與其他人統一辦理。(問:這時候他們有否要求你幫他助選?)當時不知道,是到大陸時,丁○○的助理,庚○○在餐廳時舉杯要大家支持丁○○,在回來之前1天晚上在餐廳丁○○出現,要求我們要支持他。在出國的第1天晚上吃飯時我就發現這個團是要幫丁○○競選的團。(問:你所找團員每人均沒有繳錢?)都沒有,他們說有預算。(問:此團有去做少數民族交流?)完全沒有作少數民族交流,只有觀光景點的旅遊,這與以前之少數民族交流不同」等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一第188至191、223、224頁)。
⑸證人林志昌部分證稱:「(問:在晚餐時,丁○○是否藉敬酒
機會要求大家支持他競選立委?)丁○○有在說選舉的事,但我沒注意在聽」等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號偵查卷二第324頁)問:經查該50萬元庚○○係用於支付免費招待競選樁腳出遊之
費用,且你亦參加該團之旅遊,丁○○、己○○及庚○○招待選民出遊之情形為何?答:我參加庚○○所招攬之出國旅遊團係純粹打球,我僅知道
庚○○每次安排出遊均與丁○○在90年底立委選舉要競選連任有關,但因我沒有投票權,所以庚○○如何招待競選樁腳出遊及渠等有無出資等,我不清楚亦無詳問。
問:你所參與之各次旅遊,若非庚○○等為選舉綁樁,為何丁
○○均會在行程中出現要求選民支持?答:我與庚○○是好朋友,他如何聯絡丁○○在我們各次旅遊
行程中出現,我並不清楚,而丁○○在我參加的旅行團中均會在晚宴中向團員拜票,希望在年底立委選舉中支持其連任。(見同上選他卷二第328、239頁)問:最近半年與庚○○己○○等共出遊幾次?答:共3次,1次是6月28日,1次是7月16日及10月5日。
問:這3個旅遊團丁○○有無與你們會合,並邀你們支持他參
選?答:6月及7月這2個團去到那邊有遇見他,他有與其他團員討
論選舉的事並要求支持,而我因沒投票權,所以他沒特別跟我講。
問:這幾次的出遊,是否均為庚○○為安排丁○○競選立委拉
票有關?答:他找的人我均不認識,但我知應與選舉有關,因在出國期
間我有問庚○○為何找這些人,他說因選舉到了,要找這些人拜託支持。
附表六:
⑴陳肇國供稱:「我要補充的就是有關出國團費,有的沒有給團
費。(問:在團費之中,誰有給?誰沒有給?)其中游秀珠有給幾萬元,詳細數目記不清楚,曾啟發、洪約拿沒有給,但時間很久,我已忘記。(問:有關陳獻章要人招攬團員前往泰國旅遊,是否有交待要支持山地立委候選人丁○○?)當時丁○○還沒有正式登記,有告訴如果丁○○來競選時,要支持丁○○。(問:當你們出國到泰國旅遊時,是何人支助?)當時陳獻章告訴我到泰國旅遊,每人是1萬5千元,但是有人繳1萬5千元,有的沒有。最後所繳不足經費是由陳獻章負責處理,並告訴以後要繼續收,但到現在都沒有收。90年7月21日晚餐我有見到丁○○。(問:據曾啟發供述,你在本月18日13時許,向他說:如果警察局查旅遊之事,要小心點?是否何人要你這樣做?)是我看報紙報導,所以告訴他們要小心說話。(問:你所招約出國旅遊之洪約拿、李繼生、游秀珠、曾啟發等人,其中有何人拿錢?多少?)其中李繼生、游秀珠有出錢,多少錢我忘記了,洪約拿及曾啟發是沒有出錢。(問:洪約拿、曾啟發之供述,有關旅遊費用,由你告知他們說,是立委丁○○所支助,有無此事?有無告之要選丁○○?)有的,我是順著立委助理陳獻章意思告訴他們,並要支持丁○○」等語(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2至14頁)。
⑵高義盛供稱:「此次出國旅遊的費用由陳肇國負責,詳細費用
多少我不清楚。(問:那你這次出國有無花用到自己的錢?)有,但只有在泰國玩時要吃點心時才用到自己的錢,其餘在泰國住的飯店及交通費用都不用我付錢。(問:那你此次旅遊前或返國後有無再付此次旅遊費用?)答:我旅遊前及返國後均未有支付費用。(問:你在出國前或旅遊期間或返國後有無人提起要支持今年候選人?)有,在返國後陳肇國有說要支持今年高山地立委候選人丁○○。(問:那是否有人說此次旅遊費用是何人支付?)有,陳肇國在遊玩中和返國後有說是丁○○立委候選人支付費用。(問:那陳獻章有無請你們支持何候選人?)有說要支持今年立法委員候選人丁○○」等語(見同上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6至28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選他字第86偵查影印卷第21頁)。
⑶林金美供稱:「(問:當時出國團費多少錢?你如何繳交?繳
給何人?)當時出國團費1萬5千元,但游秀珠只向我要3千元的護照費用,其餘的數目,李繼生在我們遊玩泰國時,告訴我們說『這次旅遊是丁○○贊助的』。(問:你有無繳交團費?交予何人?如何繳交?)我當時有準備繳交我和我先生的團費3萬元,但李繼生說:不用繳,所以我並沒有繳交出國團費。
我們在泰國旅遊時,李繼生告知此次團費是丁○○贊助,而我們回國後,游秀珠到我家中告訴我,本次年底選舉支持、幫助丁○○。(問:李繼生、游秀珠、陳獻章等人有無明確告知此次選舉你要投給何人?)沒有,游秀珠只說要支持丁○○而已。(問:現警方請你提出之「巨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收繳款單兩張,是否係當時你與你先生林興旺出國時,所留收據證明?)是的,但是在我們回國後,游秀珠在90年8月底送到我家的。游交給我的當時,並沒有說是何費用收據,只叫我收好,我也以為是當初我繳3千元護照費用收據,所以就直接收下。(問:收據填寫金額多少?)我收下後從沒仔細看金額,根本不知道金額,直到今天提出後,我才知道金額是1萬3千5百元。 游某 在我回國後,我曾向他詢問團費事宜,我想給他,但 游女 只說『不用了』,我才沒繳。除繳3千元外,我沒有支付任何費用。(問:游女為何會說不用繳費?其後有無要求你做何事?)答:我不清楚,但游女明確地告訴我要幫丁○○拉票,我便回答,我不到外面拉票,但我的兄弟姐妹我會儘量拉票」等語(見同上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2至44、46頁、選他第86偵查影印卷第25頁)。
⑷林興旺供稱:「(問:你這次到泰國玩的期間,是否有人提到
本次旅遊是由誰贊助?是否有說要幫誰助選或是投票支持?)我之前不知道,但是回國後,我太太說要投票支持丁○○,並且要幫他拉票。(問:你是基於何種原因幫丁○○拉票?)我知道這次出國玩是丁○○招待的,所以才感到不好意思,幫他拉票的」等語(見同上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7頁、選他第86偵查影印卷第23頁)。
⑸曾啟發供稱:「(問:為何原因去泰國旅遊?)為了要投給立
法委員候選人丁○○1票才至泰國旅遊。出國費用全部免費,全部都是陳肇國一手包辦的,護照費1千4百元,交給 陳某 。只有在泰國的第2天晚餐時,丁○○有參加用餐約1、2小時,並在用餐時說了『我們加油的語氣』其他的就沒有什麼了。(問:這一行16人你是否認識?)大概都認識,有的姓名我不清楚,全部都是原住民。我們第2天晚餐時丁○○到現場時,是林保生介紹說:「我們的山山立委候選人來到這跟大家問候及一起用餐,希望大家多多幫忙支持他」之後大家鼓掌歡迎。在泰國第2天晚上用餐時,介紹丁○○後,陳肇國在餐桌私下告訴我說,這次6日泰國旅遊所花費是丁○○所提供的,所以這次選舉要投給丁○○1票。(問:這些日子有無他人向你告知警察在查此事,說話要小心點?)有的,是這個月18日13時許,陳肇國到我家裡告訴我,警察如果找我去問,泰國6日遊一事時,不要亂說話」等語(見同上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1至63頁、選他第86偵查影印卷第17頁)。
⑹胡永順供稱:「(問:你有無繳團費?)我沒有繳團費。李繼
生只講證件交給游秀珠辦理,其餘的都由他負責,只要跟著出去玩就行了。我們一直到出國當天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出境大廳時,陳獻章才向我們這旅遊團的成員講:『這次的旅遊是由立法委員丁○○招待,希望在年底立委選舉時支持他,幫丁○○拉票,投他的票等』,我才知道被招待的原因。(問:陳獻章在機場要你們支持候選人丁○○時,有無說具體的支持方式?如何支持?)就是講幫忙拉票,然後免費招待我們出國旅遊,到選舉投票時除了本身的票要投給丁○○外,還要再多拉一些票」等語(見同上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8、79頁、選他第86偵查影印卷第15頁)。
⑺洪約拿供稱:「(問:你出國的團費是多少錢?)我不知道。
(問:你有無繳團費?交給何人?如何繳交?)我只有繳護照申請費1千4百元,交給陳肇國。(問:你於旅遊期間或出國前是否有人提及本次年底選舉為那位候選人助選?)陳肇國叫我要支持丁○○,並告訴我這次出國之團費,是丁○○立委出資招待的。(問:陳肇國及陳獻章在旅遊回國後有沒有再拜訪你,要你支持誰?)有,在回國後陳肇國又再到我家叫我一定要支持丁○○,並告訴我這次出國團費是他出的」等語(見同上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4至86頁、選他第86偵查影印卷第16頁)。
⑻黃信始供稱:「(問:當時出國之團費多少錢?)我不知道,
因為我沒繳團費。(問:你於旅遊期間,是否有人提及本次年底選舉時,要支持特定之候選人?)陳獻章與一些團員在閒聊時有提到要支持丁○○。(問:游秀珠找你免費出國,有何代價?)游秀珠是沒說什麼,但到台北會合後,就看到陳獻章,我也知道陳獻章是做什麼的,所以年底選舉要支持丁○○(公開場合說的),是由陳獻章說出口的,並要我幫忙拉票」等語(見同上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9至91頁、選他第86偵查影印卷第17頁反面、第18頁)。
附表七:
⑴證人廖文鈴證稱:「己○○第1次委託本公司代辦團體出遊係
以『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名義委辦,目的係赴大陸地區從事『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訪問』,8月12日出團,8月16日回國團員名單及行程內容如附件,團費每人2萬5千元,該次出團本公司係委託國盛旅行社代訂復興航空公司之機票出國,該基金會付費係以現金及匯票方式給付」等語(見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一第30、31、卷二第106至108頁)。
⑵蔡光明供稱:「立委丁○○秘書己○○只向我表示繳交團費1
萬元,確實出遊團費多少,我也不清楚。(問:立委丁○○在你們赴大陸參訪期間是否有公開要求你等支持其年底立法委員選舉?)立委丁○○於90年8月14日先行返臺,渠於返臺前1天晚上在餐廳一起與大家用餐時表示:因有要事需先行返臺,年底立法委員選舉我想再出來最後1次,希望各位教育界朋友仍再給予最後1次的支持,讓我當選年底立法委員。(問:丁○○有否在行程中請你們支持他選立委?)有,在13日晚上丁○○在餐廳向我們表示他年底會出來選立委,他會再出來選,希望我們教育界的人能再支持他最後1次,讓他當選」等語(見同上選他卷一第182、183、221、222頁)。
⑶謝汪汕供稱:「在己○○與庚○○率領於廣西旅遊期間,己○
○與庚○○曾私下向我表示丁○○本屆立委仍將參選,希望我支持林員並詢問我支持意願,當時我並未表態。(問:前述杜蒼生及蔡光明係由何人告知旅遊團費?邀約前往旅遊時是否係以文化交流名義邀約?)旅遊團費、杜蒼生係我於出發前5日告知他,而蔡光明究係何人告知我記不清楚,我邀約杜蒼生及蔡光明參加己○○籌辦之『廣西文化交流活動』並未告知此活動係文化交流性質,純粹僅係參加前往大陸旅遊而已。(問:
是否有做交流?)有,好像到一民族學院有坐1小時座談,這是我的印象時間不長」等語(見同上選他卷一第193至196頁、第225、226頁)。
⑷乙○○供稱:「丁○○於返臺前1天晚上有和參加之團員在餐
廳一起與大家用餐,但我不記得丁○○有說些什麼話。我確實有參加該訪問團行程,詳細行程如行程表所列,但我不記得是否為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主辦」等語(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01、226至227頁)。
⑸杜蒼生供稱:「(問:你除了繳交前述1萬9千元外,有無再繳
交其他費用使用於前述旅遊活動?)我繳交的1萬9千元內已包含辦簽證的所有費用及支付給導遊的所有小費,因此我沒有再支付任何費用使用於此旅行團,另外旅遊期間的個人支出,及從仁愛鄉包車來回中正國際機場的費用每人1千元,皆係個人開銷,與團費無關。(問:前述旅遊活動、己○○、庚○○、丁○○等人有無向你等團員拉票,要你等支持丁○○競選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有的,丁○○等人曾在旅遊期間吃飯時,向我,孫萬教、高崇賜、蔡光明等屏東師專校友拜票請求我們支持他競選連任。(問:前述己○○邀約你參加此旅行團,係於何時?己○○告訴你要繳交多少團費?係以何名義邀約你前往?)己○○約於90年8月1、2日間邀約我一起參加教育訪問團(但沒有告訴我訪問團名稱,我係在旅遊期間才知道訪問團名稱),當時己○○即告訴我只要繳交1萬9千元即可等語(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08至212頁、第227至228頁)。
⑹羅政安供稱:(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74反面)
問:你參加前述之「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訪問」教育參
訪團,除繳交團費1萬元外,有無繳交其餘簽證、護照或其餘小費等費用?答:我所繳交之團費1萬元,係包含簽證、護照或其餘小費等
費用。另我因脫隊另赴他地,故回程機票我係自費購買東方航空、中華航空機票,共計約花費4千餘元人民幣。(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75頁)問:前述旅遊是否係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丁○○鞏固年
底選舉選票,以補助招待出國旅遊之方式進行綁樁賄選?答:是的。
問:己○○及立委參選人丁○○等人於旅遊期間是否有要求你
於本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支持丁○○並替其助選,使丁○○能於選舉時順利當選?答:有的。抵達桂林後某日,在使用晚餐時(詳細日期及地點
不清楚),眾人鼓掌歡迎丁○○隨隊,丁○○則一一與團員握手致意,並口頭請託團員於年底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給予投票支持。另行程中某中餐時(詳細日期及地點記不清楚),丁○○又再度請求我等召集親友票源予以投票支持渠連任,在場人員禮貌性鼓掌,丁○○後來約於8月14日先行脫隊。(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77反面)問:立委丁○○與他助理己○○有無與你們一起出遊?答:有,可是丁○○後來有離開。
問:己○○、丁○○等人有無在旅遊期間要求支持丁○○參選
本屆立委?答:有,在第1天及第2或第3天晚上,第1天晚上他有與大家握
手請求支持,然後在第2或第3天晚上,我記不太清楚是那一晚,他有站起來講話,要求大家支持他參選本屆立委。問:丁○○請求大家支持他連任時,在場之團員是否均鼓掌同
意支持?答:大家都有禮貌性的鼓掌。
問:行程中某日中午用餐時,丁○○是否再次請求團員大家向親友幫忙拉票,支持他競選。
答:有。
問:當時高崇賜校長邀請你出訪時,是否即表明只要出1萬元,其餘部分即由基金會或丁○○來資助。
答:是。本次參訪,換句話說是以變相補助團費方式,變相進行綁樁賄選。
⑺謝阿輝供稱(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81頁)
問:立委丁○○及己○○、庚○○等人安排前述旅遊是否係為
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丁○○鞏固年底選舉選票,以免費招待出國旅遊之方式進行綁樁賄選?又彼等是否有要求你於本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支持丁○○並替其助選,使丁○○能於選舉時順利當選?答:丁○○在旅遊第1天晚上於大宇飯店餐廳用餐時,曾公開
表態有意在年底時參選立委,並希望團員能投票支持他,當時在場團員均熱烈鼓掌一致支持丁○○於年底參選爭取立委連任,而我因為與林員有學長、學弟關係,即使丁○○未說,我仍會投票支持;另外,在旅遊結束前(8月15日)在桂林溫泉山莊晚餐時,己○○曾告訴所有團員,希望在年底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能投票支持丁○○。(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82反面)問:不夠的部分呢?答:盧校長只說繳1萬元,不足的部分應該由基金會或丁○○等人支付。
問:旅遊期間丁○○、己○○、庚○○等人有無向團員表示本
次立委選舉時支持丁○○?答:第1天晚上在吃飯時,丁○○有和大家握手,並請大家支
持他選連任,而在往後的用餐時記不得時間他們均有向大家表示支持丁○○。
問:丁○○在第1天大宇餐廳用餐時,曾向團員表示希望大家
支持他競選年底立委,而團員們是否一致鼓掌支持?答:是,當時大家都鼓掌表示支持。
問:8月15日在桂林溫泉山莊用餐時,己○○是否再向大家表示
,希望年底支持丁○○?答:有。
⑻盧欽賢供稱(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84反面)
問:你是否知悉財團法人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下稱安居基金
會)?其組織及章程為何?董事長及執行長為何人?答:我不知道。
問:你前述於90年8月12日參與旅行團赴大陸廣西省旅遊費用
若干?如何支付?有無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補助經費若干?答:每個人的旅遊費用總額我並不清楚;我當初受邀參加時以
為是免費,出發前兩天我接到通知說要自費1萬元(誰通知的我已忘記)、謝阿輝與葉文杰每個人要自費1萬3千元(其中3千元應係支付簽證護照費用),我與謝阿輝及葉文杰等3人的自費費用共3萬6千元,我係於出發前在機場交給己○○,整個行程我只支付1萬元、其餘不足部分係由何人支付我不清楚,但該團行程係由「安居基金會」主辦,我與謝阿輝及葉文杰等3人的自費費用3萬6千元,我係於出發前在機場交給己○○,其中不足差額我想可能係由「安居基金會」或己○○補足,至於有無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我不清楚。
問:前述行程係由何人召集?答:我當初係受高崇賜校長邀請,高校長並要我把參加名單傳
給立委丁○○國會辦公室(因為他兒子目前擔任丁○○的國會助理),我就邀請謝阿輝與葉文杰等人參加「安居基金會」主辦的「少數民族教育參觀訪問團」並告知要將名單傳給丁○○國會辦公室,出發前五天我收到旅行社傳來的行程表與團員名單,發現立委丁○○也在名單中,我當時才知道該旅行團行程丁○○也有參加,領隊係由丁○○的國會辦公室秘書己○○擔任,所以該旅行團係由丁○○國會辦公室主辦的。
問:己○○、庚○○、及立委丁○○等人安排前述旅遊,是否
係為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丁○○鞏固年底選舉選票,以免費招待出國旅遊之方式進行綁樁賄選?答:己○○、庚○○、及立委丁○○等人安排前述旅遊,確係為立委丁○○年底選舉而辦,但我與謝阿輝及葉文杰等3人都有自費支付1萬元與1萬3千元不等,不足團費則可能係由「安居基金會」或己○○等人補足,至於其他團員有無接受全額團費招待出遊,我不清楚。
答:己○○、庚○○及立委參選人丁○○等人於旅遊期間是否
有要求你於本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支持丁○○並替其助選,使丁○○能於選舉時順利當選?答:立委丁○○跟我們一同出發前往桂林,並於8月12日或13日其中一晚於餐廳用餐時,立委丁○○有起身致詞表示「這次選舉非常激烈有意參選的人很多,他希望大家支持他連任為原住民繼續服務,並請大家多幫忙」,我們所有團員在林委員致詞後則熱烈鼓掌一致表示會支持並幫忙林委員連任。(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88頁)問:90年8月12日有無出國訪問,何人邀約?費用如何付?答:有出國,是高崇賜邀我,他說他兒子在丁○○國會辦公室
上班,說有1個少數民族訪問團要出國,他兒子叫戊○○,高崇賜並要我邀其他教育人士一起去,我即邀謝阿輝、葉文杰,我有告訴他們是丁○○辦公室的,當時他沒講要交多少錢,我也沒問,我一直以為是免費的,後來至出發前2天,才傳真說要繳團費1萬元,後來當天出發前謝阿輝、葉文杰在大湖就繳1萬元給我,至機場我將我們3人之各1萬元交給己○○,而他們2人另各繳3千元之證照費給旅行社。
問:當時庚○○、己○○在本次旅遊期間有無要求你們支持丁
○○競選?答:他們2人在我印象中好像沒講什麼話,只有林委員在用餐
時有起身向大家表示此次選舉激烈,參選人很多,希望大家支持他。
問:就你認知,丁○○、己○○、庚○○等是否利用變相補助團費方式,達到賄選綁樁之目的。
答:應該是。
問:據調查、團費2萬5千元,至今日為止,有無任何人要求補
差額的部分?答:均沒有,這款項應是丁○○之基金會補助的。
⑼葉文杰供稱(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93頁反面)
問:己○○、庚○○及立委參選人丁○○等人於旅遊期間是否
有要求你於本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支持丁○○並替其助選,使丁○○能於選舉時順利當選?答:己○○及庚○○曾於旅途中向大家介紹丁○○為現任原住
民立委,丁○○亦有在用餐時上台致辭並到各桌敬酒,丁○○在用餐致辭時,公開要求我們於年底立委選舉時支持他,語畢在座者均鼓掌表示願意支持,另己○○及庚○○於用餐期間亦有一同為丁○○助勢,請大家支持丁○○。(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95反面)問:己○○、庚○○、丁○○等人在本次旅遊時,有無要求團
員在本次立委選舉時支持丁○○?答:他在上面說要大家支持選立委,而團員在下面則鼓掌表示支持,己○○、庚○○2人在旁助勢,逐桌敬酒。
問:丁○○等人是在何時要求支持的?答:印象中是在到達廣西第2天晚上。
問:據調查本次團費為2萬5千元,至今有無人要求你補差額?答:沒有,就繳1萬元。
問:尚有何意見?答:當時看見丁○○出現時,我們私底下在聊,既然在綁樁用,為何還要繳1萬元,所以我們那時認為是綁樁用。
問:就你認知,丁○○等人是否以變相補助團費來達到綁樁之
目的?答:應該是。
⑽高崇彰供稱(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97反面)
問:你是否知悉財團法人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下稱安居基金
會)?其組織及章程為何?董事長及執行長為何人?答:我曾聽我哥哥高崇賜提過「安居基金會」,但對於該基金
會之組織及章程則不甚瞭解,大概是屬於教育方面性質,至於該基金會之董事及執行長究係何人,我不清楚。
(見同上選他卷一第299頁)問:己○○、庚○○及立委參選人丁○○等人於旅遊期間是否
有要求你於本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支持丁○○並替其助選,使丁○○能於選舉時順利當選?答:我印象中在8月12日晚上到達廣西省桂林大宇飯店吃晚餐
時,當時丁○○立委有起身向在場之團員致詞,內容大致為「請大家多支持、幫忙」,之後丁○○亦有至每1桌(當日有3桌)敬酒,至於丁○○當時究竟說了那些話,我已記不清楚。
問:(提示:盧欽賢、、於新竹縣調查站製作之調查筆
錄)據盧欽賢供述:「‧‧‧在8月12日或13日其中1晚於餐廳用餐時,立委丁○○有起身致詞表示「這次選舉非常激烈有意參選的人很多,他希望大家支持他連任為原住民繼續服務,並請大家多幫忙」,我們所有團員在林委員致詞後則熱烈鼓掌一致表示會支持並幫忙林委員連任,當時之狀況是否與盧欽賢前述之供述相符?答:(經詳視後作答)當天之狀況確如盧欽賢校長前述之供述
。(見同上選他卷一第300頁反面)問:己○○、庚○○、丁○○等人在本次出遊行程間,有無向
你們表示要支持丁○○?答:第1天至桂林時,丁○○有起身講話,內容說什麼我沒有
聽很清楚,只好像有聽到請大家多多支持,幫忙,隨後大家均有鼓掌,表示支持。
問:就你認知,此事件是否是變相補助差額,達到進行賄選之
目的?答:是。
⑪葉振傑供稱(見同上選他卷一第306反面)
問:至今1萬5千元之差額,有無人請你補繳?答:沒有。
⑫江森供稱(見同上選他卷一第318頁)
問:實際情形如何?答:在7月中、下旬時,高校長有通知我,說此旅行團由丁○○來補助其他差額,1人只需出1萬元。
問:所以說,在7月中下旬時,你與羅政安、高崇賜即已知丁
○○要贊助差額?答:是。
問:己○○、庚○○、丁○○在旅遊期間,有無要求你們,向
你們表示,要你們支持丁○○競選立委?答:有。
問:在桂林的旅遊第1天晚上及第2天晚上的用餐時,丁○○均
有表示,請支持他,並獲得你們鼓掌支持?答:有。
⑬林阿陳供稱(見同上選他卷一第320頁反面)
問:你是否知悉財團法人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下稱基金會)
?其組織及章程為何?董事長及執行長為何人?答:高崇賜曾於邀請我參加赴陸交流參訪時將廣西民族研究學
會邀請函出示給我看,當時我並未注意其上所提之財團法人安居基金會,對該基金會之組織、章程及負責人等,完全不瞭解。(見同上選他卷一第321頁)問:你前述於90年8月12日參與旅行團赴大陸廣西省旅遊費用
若干?如何支付?係由何人召集此行程?有無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補助經費若干?答:高崇賜於今年7月中旬找我赴陸時即向我表示,該次赴陸
每個人須負擔新台幣(下同)2萬2千(或2萬3千元,確實金額我已記不清楚),並在出國次日上午在桂林的大宇大飯店內由根誌優及1名我不認識的人前來收取團費,我係將團費交予領隊根誌優,至於該旅遊團是由何人召集該次活動,我並不清楚,我僅知是由 高某 邀我赴大陸參訪,我係全額自費出國,並未接受任何政府機構或人民團體補助。(見同上選他卷一第322反面)問:高崇賜、己○○、庚○○及立委丁○○等人安排前述旅遊
是否係為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丁○○鞏固年底選舉選票,以免費招待出國旅遊之方式進行綁樁賄選?答:丁○○雖於同行在大陸吃飯時有表示渠要參選立法委員,
請大家支持、幫忙。但此行為是否係為丁○○選舉綁樁賄選我不清楚。
問:高崇賜、己○○、庚○○及立委候選人等人於旅遊期間,
是否有要求你於本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支持丁○○並替其助選,使丁○○能於選舉時順利當選?答:只有丁○○於廣西之行旅遊時,於行程第2日晚上在桂林
麗景坊酒樓(依行程表中所排飯店名稱得知,本人並未確實察看該酒店招牌,只記得席開2桌,宴席上有蛇湯等野味)吃飯時,丁○○在前來敬酒,有親口明講渠將參選本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請大家支持幫忙拉票。丁○○講話完畢後我們大家有舉杯或鼓掌方式祝他高票當選。問:經測謊顯示,你對「是否繳交全額團費」有說謊反應,對
此你作何解釋?答:我確實繳交2萬3千元左右之團費給根誌優,唯其中1萬元
係我個人之團費,另1萬3千元左右是我在大陸之朋友前來與我會合並全程陪同我旅遊之費用。
(見同上選他卷一第477頁)問:今年8月12日有無參加旅行團?何人邀約?團費如何繳?答:有,是高崇賜高校長邀約,當時他告訴我我自己1人負責1
萬元,他問我要不要去,他說有1個基金會會幫忙,只說跟丁○○有關係的基金會,但我不知基金會的名稱,當時高校長有說團費2萬5千元,不足部分由基金會補助。
問:1萬元繳何人?答:我到桂林確定我朋友(大陸朋友)要參加,我才繳2萬多元給根誌優,我並沒在機場將錢繳出。
問:丁○○、己○○、庚○○3人於旅遊行程間,有無向你們
表示支持丁○○競選立委?答:我記得第2天晚上丁○○有起身說他要參選年底立委,請大家支持,大家也有鼓掌表示支持。
⑭高崇賜供稱(見同上選他卷一第324反面)
問:你是否知悉財團法人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下稱基金會)
?其組織及章程為何?董事長及執行長為何人?答:我不知道該基金會。(卷一第325反面)問:你前述於90年8月12日參與旅行團赴大陸廣西省旅遊費用
若干?如何支付?係由何人召集此行程?有無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補助經費若干?答:該次旅遊總費用若干我不清楚,庚○○及己○○僅告訴我
每人繳交新台幣1萬元即可成行,其餘費用則由其等負責籌措,我於8月12日當天傍晚在桃園中正機場集合時,以現金交付我及戊○○所需之費用2萬元給根誌優,其餘團員亦係於當日親自將費用繳交予根誌優,除該1萬元之外,我有無另繳交簽證費用已無印象。至於庚○○及己○○如何籌措補助其餘部分之旅遊費用我不清楚。
(見同上選他卷一第326頁)問:立委參選人丁○○與己○○、庚○○等人於旅遊期間是否
有要求你於本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時,支持丁○○並替其助選,使丁○○能於選舉時順利當選?答:有的。我記得立委丁○○在提前回國的前1晚(詳細時間
記不清楚),於桂 林某 餐廳(餐廳記不清楚)晚餐時,丁○○在席間主動向全體團員表示,其欲競選連任山地原住民立委,希望年底投票時大家能繼續給予支持並幫忙助選,使其能於選舉時順利當選,當場大家以鼓掌自然反應表達支持。
⑮孫萬教供稱(見同上選他卷三第204至208頁)
問:90年暑假期間你是否有出國旅遊之計劃?有無成行?原因
為何?答:90年暑假期間,新竹縣嘉樂國小校長高崇賜告訴我,在暑
假期間有一個少數民族教育考察團要赴大陸,還有缺額,問我是否願意參加,我答應參加,並如期成行。高校長邀我之時,曾告訴我要繳交新台幣一萬元。
附表八:
①葉文正供稱(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二第130頁反面)
問:你有無於90年8月12日至90年8月16日參加由「台灣安居文
教基金會」(董事長立法委員丁○○)舉辦之「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訪問團」?答:約在5月底,我到尖石鄉探望母親及叔叔葉振傑,葉振傑
向我表示:原住民委員會要辦1個到大陸廣西教育考察團,如果有意願要去,直接向新樂國小高崇賜校長聯絡、報名,過幾天我即向高校長報名,並詢問高校長要多少費用,我問高校長費用多少,是不是2萬多元(我看網路大陸旅遊價錢),高校長表示大概約2萬多元,但是原住民委員會會有補助,詳細情形要定案時才會知道,後來因為我父親墓地重新整理,經濟不好,加上太太不希望我去,因此在六月中旬我打電話給高校長,取消行程。(同上選他卷二第159頁)問:你知道大陸參訪團之訊息是何人告訴你?答:是我叔叔葉振傑在5月底告訴我的,跟我說可以與高崇賜
校長聯絡,我聯絡時高校長說原民會有補助,但未定案,我說再聯絡,回來與我太太商量,在6月底明白跟高校長說我不去了。
②吳新生供稱(同上選他卷二第132頁反面)
問:90年7月前是否知悉財團法人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下稱
安居基金會)?有無往來?安居基金會成立宗旨為何?答:我從來未曾聽過安居基金會,亦不瞭解該基金會成立宗旨及組織章程等細節。
問:高崇彰邀約你出遊時,有無向你表示該訪問團實際目的為
何?有無希望你能在年底選舉時支持立法委員丁○○參選連任?答:因為我開始即拒絕高某邀約,因此,根本沒有談到這些事
。(同上選他卷二第158頁)問:90年7月1日前有沒有人邀你到大陸旅遊?答:有,是同事高崇彰問我有無出國計畫,我說因要帶射箭隊
到美國比賽,所以我當場回絕他,我明確回答他不可能到大陸去玩。
③邱新發供稱(同上選他卷二第137頁反面)
問:90年7月前是否知悉財團法人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下稱
安居基金會)?有無往來?安居基金會成立宗旨為何?答:我從來未曾聽過安居基金會這個組織,亦不瞭解該基金會成立宗旨及組織章程等細節。
問:你有無於90年8月12日至8月16日期間參與安居基金會舉辦
之「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訪問團」?答:沒有,那段期間我係在尖石鄉錦屏村上山採收蔬果。
問:係何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參加前述訪問團?答:高崇彰並未邀請我參加該訪問團,祇是在今年的6月間有
在學校問過我暑假有無出國計畫而已,但之後他並未跟我聯絡出國事宜,我係於出國回來後在跟友人喝酒閒聊中,有聽到高崇彰他們於上述時間有去大陸旅遊。
(同上選他卷二第157頁)問:90年7月1日前有否人邀你到大陸旅遊?答:我同事高崇彰問我,是否到大陸玩,我說可能有,他就沒
繼續問了,也未提及大陸組團玩的細節,時間約在6月底左右他問我的。
④范澄光供稱(同上選他卷二第141頁)
問:90年7月前是否知悉「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有無往來
?該基金會之成立宗旨為何?答:我迄今仍不知道有「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的組織,至於該基金會成立宗旨我不清楚。
問:係何人於何時、何地邀約你參加前述訪問團?答:7月初(詳細日期記不清楚)有一位自稱丁○○助理的男
子以行動電話問我是否有時間到大陸旅遊,我即以要參加泰雅母語教師種子研習會予以婉拒,高某即表示,那就沒辦法參加了,隨後掛斷電話,以後就再沒有聯繫。
(同上選他卷二第156頁)問:90年7月1日前有沒有邀你到大陸旅遊?答:有,在90年7月1日放暑假前有一位,自稱丁○○助理之高
姓男子,他打電話問我暑假是否有意到大陸玩,我說要研習沒時間,他就掛電話了。
⑤趙榮光供稱(同上選他卷二第144頁)
問:你係於何時知悉丁○○將參選立委連任?答:大約是在今年6月下旬,花園國小竹林分校配合本校至南
投縣埔里鎮舉辦課外教學活動,因丁○○為南投縣仁愛鄉人,因此我們至南投縣前,即主動與林某聯繫,並在旅遊當日與林某餐敘,席間林某即提到渠將參選連任立委希望我們繼續支持,我始知渠有意參選年底立委選舉。
問:丁○○即為安居基金會董事長,渠在今年8月12日至8月16
日舉辦之「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訪問團」,有無邀你參加?答:沒有,自今年6月我與丁○○在南投縣因餐敘見過面後,
迄今我均未曾再與林某聯絡,而因我與渠為同班同學,因此渠亦瞭解我及親友均會投票支持渠,因此渠亦無須再打電話向我催票支持,但尖石鄉新樂國小校長高崇賜於今年
5、6月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曾主動打電話向我表示,將利用暑假帶我至大陸地區旅遊,惟因高某之後未曾再與我聯繫,且我暑假均有安排研習課程,始未再向高某詢問此事。(同上選他卷二第155頁)問:90年6月間是否有人邀你到大陸旅遊?答:是高崇賜校長確定在5月下旬前他打電話到學校問我要不
要去大陸玩,我說好,就一直等他回話,但沒跟我回覆,之後暑假我有其他活動,就沒去旅遊,而且我也有研習。⑥劉新榮供稱(同上選他卷二第146反面)
問:90年暑假期間你是否有出國旅遊之計畫?有無成行?原因
為何?答:今年暑假尖石鄉新樂國小校長高崇賜曾邀約我是否願意於
暑假出團到大陸旅遊,但因我今年暑假必須參加新竹師範學院母語種子教師研習營及原住民委員會所舉辦之原住民母語認證委員研習營,所以我當時即明確告訴高校長無法參加。;(同上選他卷二第154頁)問:90年6月間有否人邀你到大陸參訪?答:有,是高崇賜校長打電話到我家,問我暑假是否組團到大
陸玩,未談及地點,因我暑假要參加研習,所以電話中我明確跟他說不去,時間是在90年7月前,所以他應很清楚我不去。
⑦黃國寶供稱(同上選他卷二第149頁)
問:前述尖石鄉新樂國小校長高崇賜曾問過你今年是否有空至
大陸旅遊,渠有無告訴你團費多少?行程為何?答:高崇賜大約是在今年5、6月間問我是否有空至大陸旅遊,
因為當時我知道擔任員崠國小校長之任期屆滿即將調動,所以我告訴他我沒有空去,而他也沒有告訴我團費是多少及行程為何。(同上選他卷二第153頁)問:90年6月間有否人邀你到大陸參訪?答:有,約在6月中上旬許高崇賜校長在偶然遇到機會中向我
說是否到大陸去,並未談及團費、地點等,只問我要不要去而已,其他沒說,不到10天內,約7月前我明確跟他拒絕我不去了,高校長應知道我沒辦法去。
⑧朱義德供稱(同上選他卷二第150頁反面)
問:高崇賜邀約你赴大陸參加教育文化交流活動時,有無告訴
你是應廣西民族研究學會之邀請,由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舉辦之「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訪問團」?答:沒有,90年6月左右,當時學校尚未放暑假,高崇賜在1次
與新竹縣原住民的校長飯局中曾提到要辦暑假出國赴大陸旅遊,邀約我們,後來在路上偶遇時,又曾問我1次暑假要不要出國,徵詢我的意願,當時我有答應他好,但要徵詢我太太的意見,視情況參加。高崇賜當時說先將我列出國成員之一,高某邀約我時,並未提到是應廣西民族研究學會之邀請,由台灣安居文教基金會舉辦「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訪問團」等細節。於次日我即電話告訴他我太太不同意我出國,我並不知道他為我報名參加安居基金會主辦的參訪活動。(同上選他卷二第152反面)問:今年6月份是否有人邀約你至大陸參訪?答:有,有時在路上碰到或飯局時,高崇賜校長及其他人會問
說要不要到大陸去,他沒說詳細細節、團費問題,只問我要不要去,後來在6月上、中旬我明白的說我不要去了,之後就沒再說這件事。
⑨董景吉供稱(90年度選他字第34號偵查卷三第193、196頁反面
)問:九十年暑假期間你是否有出國旅遊之計劃?有無成行?原
因為何?答:我同學孫萬教曾於九十年七月初時打電話聯繫邀我同赴大
陸地區旅遊,我雖曾口頭答應,惟因當時我甫自草埔國小調任牡林國小,因公忙碌而未參加該次旅遊。我不知「台灣安居文教居金會」,亦無往來過。
⑩劉國清供稱(同上選他卷三第199、200、201頁反面)
問:90年暑假期間你是否有出國旅遊之計劃?有無成行?原因
為何?答:90年6月間,當時校長盧欽賢曾向我提及暑假是否有意願
參加大陸少數民族考察團赴大陸考察旅遊,是免費招待的,無須自己負擔旅遊費用,機會相當難得,當時校長盧欽賢並未提到旅遊費用由何人出資,因為我家中尚有年邁父親需要照顧,因此未參加該旅遊團。我未曾聽聞過「台灣安居文教居金會」,亦無往來,也不知道該基金會之成立宗旨為何。我並未參加90年8月12日至8月16日由該基金會舉辦之「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訪問團)。
吳鳳供 稱(同上選他卷三第311、214頁反面)
問:90年暑假期間你是否有出國旅遊之計劃?有無成行?原因
為何?答:原本有本校總務主任孫萬教邀約一起出國,但後來因個人
經費不足及蒐集身分證、護照時知道是立委丁○○帶團,為避免人情困擾因此沒有參加。我不知道「台灣安居文教居金會」,亦無往來,也不清楚該基金會之成立宗旨為何。我並未參加90年8月12日至8月16日由該基金會舉辦之「廣西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交流訪問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