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0年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
身分證住金門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一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查本件原審已就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加予審酌後,量處被告拘役參拾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量刑尚稱允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偏輕,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郭君勳
法官謝碧莉法官李宗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