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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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艶瑾 即黃秀
霞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15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