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47號
抗 告 人 邱振龍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 律師
相 對 人 邱振源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民國110年9月
6日所為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另案民國101審訴字第454號確認買賣關係
不存在起訴時雖僅以土地為訴訟標的,但嗣已追加本件相對
人請求聲請人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裁定漏未審酌及此,爰請
求廢棄之,並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抗告意
旨稱已追加系爭房屋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標的,並在11
0年9月6日當庭提出蓋有收文之追加狀為證。原裁定以聲
請人未以系爭房屋為訴訟標的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即有
未洽。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爰依前開法
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