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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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9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志自民國一O一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明志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犯行,且經證人即被害人 陳儀潔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
1份、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4張、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及扣案之水果刀1把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2項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經常伴有逃亡之虞,被告逃亡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係重大危害社會秩序之犯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
1年3月14日裁定羈押,復於101年6月14日裁定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犯行,本件尚待審理、調查,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
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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