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佳明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
杜逸新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佳明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
1項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足認有規避重刑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15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1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江彥儀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明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