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96號聲請人 趙福龍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未繳納聲請再審費用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2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7日寄存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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