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四九號上訴人 唐君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六八四九、六八五○、六九七○、一○七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實難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具體涉及,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蔡彩貞法官郭玫利法官王聰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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