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九號上訴人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上訴人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鴻傑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黃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一五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三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對價金本金部分,僅就原判決關於駁回對命其給付超過新台幣(下同)二千二百三十萬元即二百五十萬元之部分聲明廢棄,經原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雖其上訴狀亦就原判決關於駁回其上開部分即二百五十萬元之上訴部分聲明廢棄,惟又於陳報狀載其上訴範圍關於該本金部分為三百萬元,已超過原審審理範圍即二百五十萬元部分,其超過部分,並不在原審判決範圍之內,依上說明,其擴張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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