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君佐
制住居址)選任辯護人吳憲明律師被告 林志隆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 曾崇意 陳妙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林素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