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46號
原   告  蔡聖祥
被   告  蔡宗原
       蔡俊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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