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46號
原 告 蔡聖祥
被 告 蔡宗原
蔡俊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珮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46號
原 告 蔡聖祥
被 告 蔡宗原
蔡俊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