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90號
原 告 隆盛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發
被 告 余乾源 即余 陳玉珠 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再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幸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90號
原 告 隆盛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發
被 告 余乾源 即余 陳玉珠 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再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