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小字第53號原 告 林宜臻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被 告 臺灣樹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銘勳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主文本件應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游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許崇興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