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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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小字第53號
原   告  林宜臻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
被   告 臺灣樹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銘勳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
主文
本件應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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