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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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浩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浩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浩偉因傷害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18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1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8月12日法矯司字第10001202661號函及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