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乙○○
丙○
共同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27,305元,因本件係強制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調解費3,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