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29號
原   告  林欲德
被   告  陳妍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寧 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5日16時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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