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48號
上 訴 人 飛揚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元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曹江裕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0200元,應
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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