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88號
原   告  蔡淑惠
被   告  熊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5日下午2時5分在
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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