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5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沈玲慧
訴訟代理人 莊正儀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洪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
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請求拆屋還地及返還無權占有之不當得
利,其請求權基礎係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179條;而
被告以答辯狀稱聲明「反訴依據民法第793條氣響侵入之禁
止,請併案處理」,並稱理由「原告污水溝的水及泥沙滲入
本人家,應改善,又炒菜排煙臭氣常飄散本人家,應改善」
等語,則其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係民法第793條之法律關係
,是本件與反訴間之訴訟標的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被告此
部分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