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
之1號4被告力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應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就原告聲明一所指之附圖A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算為178,448元(即11.74×15,200),另聲明二部分請求之金額為206,808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385,256元,未逾50萬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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