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表、法務部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