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甲○○被告丙○○○
丁○○力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501,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