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珮慈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3年執緩字第508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珮慈於本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珮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七日以一0三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一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完成義務勞務,違反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卷附受刑人義務勞務工作日誌、臺南市安平區西門國民小學函、受刑人具結書、義務勞務人執行情形回報表,受刑人確於期限內未完成義務勞務一百二十小時,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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