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149號聲請人 吳金永 相對人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金永上列聲請人聲報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股東承認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件,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107年9月18日士院彩民司成107年度司司字第275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惟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3月12日北區國稅汐止服字第1080345963號函所示,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尚欠繳103年度、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292萬3,993元未為處理。據此,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