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林玉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世誼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106年12月6日│13,860元│0000000││││ 官大智 │行鶯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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