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胡啟明 被告 朱坤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協同原告變更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所有人之登記,惟原告除未於訴之聲明特定系爭車輛之車牌號碼,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車輛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中系爭車輛之「車牌號碼」,及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車輛最新市場買賣交易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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