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告 黃三藏 被告 莊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E-1室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台幣(下同)7000元,並自民國107年2月20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及原告請求之租金總額核定之。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據原告陳報為54萬元,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7000元(000000+7000=547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