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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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 張家瑞
張家瑜 張家銘 張家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被告利明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何少德
何金土 蔡侑倪 被告 張冬羚
張惠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