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原告 徐信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信義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1,6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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