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智強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智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智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6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易服勞役50日,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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