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2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榮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清榮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6行「 吳柔瑗 」之記載應更正為「 巫柔 諼」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清榮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暨衡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所毀損之財物價值、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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