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永欽
曹燕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羽婕 (原名 陳逸如 )
吳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殺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3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殺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