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胤傑(原名:葉俊彥、連俊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胤傑(原名:葉俊彥、連俊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連胤傑(原名:葉俊彥、連俊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9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
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9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9年8月30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24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24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