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抗字第一二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九十年度再抗字第一二四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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