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49號原告 周靜梅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複代理人 林本源 被告 余醒哲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