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原告與被告 林月柯宛君柯佩君柯永茂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7,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丁文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