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南縣白河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輝虎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並自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營簡字
第41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4,7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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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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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 (新台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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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4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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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費用 │400 ││
├─────────────┼─────────────┼──────────┤
│共 計 │4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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