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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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鎮元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肆仟肆佰零陸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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